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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生效法律文书载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涉及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县xx镇中心小学因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朱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正是谭嘉虬律师。
这份文书背后,是谭嘉虬律师严谨细致的工作过程。接案时,谭嘉虬初步判断此案关键在于合同的真实性以及工程款的认定。一审中,被告小学曾申请对合同的形成时间、公章盖印、相关人员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后又撤回申请。谭嘉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敏锐地意识到这可能是对方心虚的表现,于是收集了江西XX公司支行转账凭证及另案判决书等证据,用以证明工程款的支付情况,这些证据为后续的庭审提供了有力支撑。
庭审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合同的效力以及工程款的具体数额上。上诉人试图以合同印章问题等理由来否定合同效力,从而逃避支付工程款的责任。谭嘉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X》等相关法律规定,指出虽然“小学”“县xx镇中心完全小学”未登记设立,无主体资格,但原校长陈述合同印章是真实的,且在另案教学楼工程施工合同上也使用了同样的印章,因此该合同应具有法律效力。
在关键环节上,谭嘉虬扭转了局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一些新的证据试图改变判决结果,谭嘉虬通过细致的质证,依据法律规定指出这些证据并不能影响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力地维护了被上诉人朱XX的合法权益。谭嘉虬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解决了这起复杂的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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