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4月18日,厦门某生物技术公司以张XX“2022年至2023年度废品售卖未按合同约定价格执行,少售卖9.65万元”及“废品保管不当被盗”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王俊杰律师接手此案后,迅速将目光聚焦在公司主张“损失”的依据上。他毕业于集美大学法学专业,扎实的法学知识让他深知证据的重要性。他梳理报价单、审核流程等证据,发现《再生资源利用合作协议》约定的“当日回收市场价”未明确参考标准,公司自行援引的第三方网站价格为终端价,与初端价格差异较大,不能作为损失计算依据。同时,2024年多家案外公司的报价显示,公司此前执行的固废出售价格在市场价格区间内,并无明显不合理。而且张XX仅为经办人员,所填报的变卖单据均经部门经理和财务审核签字,其对价格无决定权,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对于废品被盗问题,张XX已及时报告并采取临时措施,公司自身管理存在漏洞,未能证明损失情况。凭借这些关键证据和严谨的逻辑,王俊杰成功推翻公司解雇理由,锁定违法解除。
在赔偿金计算基数方面,王俊杰依据法律规定,论证张XX2023年度一次性奖金32159.7元属于劳动报酬,应计入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经核算,月平均工资应为14033.67元,工作年限5年,赔偿金为14033.67元×5年×2=140336.7元。另外,对于竞业限制补偿,双方签订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有效,张XX离职后自行缴纳社保、领取失业金,已初步证明履行义务,公司未提供反证。公司在仲裁阶段(2024年5月29日)通知无需履行,但仍应支付三个月的补偿金。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张XX违法解除赔偿金140336.7元、竞业限制补偿18384.11元,合计158720.81元,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而在厦门某物业公司劳动争议案中,2024年,员工黄XX未履行与员工林X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作职责,导致公司被林XX申请仲裁,最终经调解向林XX支付赔偿款31800元。公司依据《劳动合同》及《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中“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10000元(含)以上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于2024年8月30日解除与黄XX的劳动关系。黄XX不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年终奖和未休年休假工资。王俊杰律师凭借丰富的劳动争议处理经验,精准锁定黄某某工作失职与公司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他运用《劳动合同》约定及《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明确条款,论证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同时,通过梳理年休假记录、年终奖制度规定,全面阻断员工各项索赔请求。仲裁委经审理认定,公司解除合法,年终奖不属法定支付义务,黄XX年休假已休完,最终裁决驳回黄XX全部仲裁请求。
王俊杰自2023年开始执业,承办案件百余件,专注劳动、工伤领域。他诚以待人,毅以处事,在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时,总是能从细微处入手,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为劳动者争取合法赔偿,还是为企业防范用工风险,他都展现出了一名专业律师的素养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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