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邓先生称自己于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在某工程管理公司工作,2018年2月28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他认为自己是被违规辞退。2024年10月,邓先生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他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2025年8月27日,邓先生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977.5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3835元,合计49812.5元。仲裁依旧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邓先生不服诉至五华区人民法院。很多像邓先生这样的劳动者,往往存在一个误区,以为只要有劳动关系,权益就随时可以主张,却忽略了仲裁时效的规定。
昆明的刘伟律师介入后,开始了细致的工作。他先是梳理了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和解除时间,发现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终止。接着,他将邓先生申请仲裁的时间,即2025年8月,与劳动关系解除时间进行了精准比对。通过这一系列动作,刘伟律师敏锐地抓住了仲裁时效这一关键要点。
刘伟律师在答辩中明确提出仲裁时效已过的抗辩。他指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一年,即到2019年2月底。而邓先生自认2018年3月1日至2025年8月期间从未向公司主张过权利,也未举证时效中止、中断情形。刘伟律师运用这一关键的抗辩手段,成功说服了法院。
最终,法院认定邓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这一结果,为公司避免了近5万元的经济损失。对于普通人来说,在遇到劳动纠纷时,首先应该及时了解法律规定的时效问题,第一时间固定好相关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聊天记录等。不要轻易以为只要有劳动关系,权益就永远能得到保障,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劳动纠纷中,了解并合理运用法律规定,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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