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易XX曾为周X与案外人国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提供担保。2024年1月,周X违约,易XX代其偿还了330680元。随后,易XX向当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法院于2024年5月8日作出判决,判令周X偿还代偿款及利息等费用。然而,判决生效后,周X并未履行。易XX申请强制执行,却因周X名下财产不足,仅执行到43765元,执行陷入僵局。
就在易XX发现了一个惊人的事实。在追偿权诉讼期间,也就是2024年4月15日,周X将其名下位于当阳市玉阳办事处长坂路150号1单XX室的房屋以1万元的明显不合理低价出售给了其父周X某,并完成了产权变更登记。这一行为无疑是周X企图规避执行,严重影响了易XX债权的实现。
易XX果断委托郭笑云律师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郭笑云律师在执行阶段敏锐地发现了债务人转移财产的情况,迅速行动起来。她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案涉房屋的权属变更记录及《不动产买卖合同》,锁定了转让时间、转让价格及受让人身份,证明转让发生在诉讼期间、价格明显不合理、受让人系近亲属。
在法庭上,郭笑云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生效判决及执行相关材料,论证了“影响债权实现”这一要件,证明原告债权已确定、周X无其他足额财产可供执行、该房屋转让行为直接导致执行不能,符合撤销权的实体要件。面对被告提出的“借名买房”抗辩,郭笑云律师运用举证责任进行反驳。她指出不动产物权采登记公示制度,被告未能提供出资证据及借名协议等,且周X某在庭审中自述“发现周XX又上金融公司当了,所以就要把房子收回来”,证明其明知债务存在,法院最终采纳了该观点,认定被告主观恶意明显。
同时,郭笑云律师还成功主张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她援引《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为原告挽回了8000元的维权成本。在起诉时,郭笑云律师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案涉房屋的交易状态,防止在诉讼期间再次转移,确保判决生效后可顺利执行返还。
最终,法院全面支持了原告诉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判令周X某返还房屋并恢复产权登记,周X支付律师费8000元,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该判决生效后,原告债权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保障。
在这场债权保卫战中,郭笑云律师展现出了扎实的专业功底和敏锐的洞察力。她深耕宜昌及湖北地区民商事法律服务多年,擅长从复杂事实中梳理证据链条,精准把握争议焦点。以专业立身,以匠心办案,她用实际行动践行着自己的执业理念,不负法律信仰,不负客户信赖。在易XX陷入困境时,郭笑云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其挽回了损失,成功破解了执行僵局,让正义得以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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