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护士执业证显示注册日期为201X年12月13日,执业地点为石家庄市XX院,结合201X年12月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的缴纳截图等证据,采信原告所主张的其实际入职时间为201X年12月13日。被告应支付原告201X年12月13日至201X年X月1X日期间的工资XX00元,201X年X月至2023年X月期间工资差额XX3X.X2元,共计1XX3X.X2元;并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X0X2X.X元”。
这份文书背后,是王菲律师在该劳动争议案件中付出的诸多努力。王菲律师2022年开始执业,是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劳动争议等民商事案件,同时具备高级心理咨询师等跨领域资质。
接案时,王菲律师初步判断,案件的关键在于入职时间的认定以及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的主张。原告主张入职时间为201X年12月,而被告主张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01X年X月1X日为入职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在证据收集方面,王菲律师指导原告收集了护士执业证、录音、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员工工资台账等一系列证据。其中,护士执业证显示注册日期为201X年12月13日,执业地点为石家庄市XX院,201X年12月的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缴纳截图显示缴费单位亦为该医院,这些证据形成了有力的证据链。同时,对于被告提出的考勤表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反驳证据,王菲律师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了“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而被告虽提交了工资台账,但未提供具体到每月扣除的计算方法和具体依据,且考勤表无原告签字确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未依法公示和告知原告,所以这些反驳证据未被法院采信。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入职时间的认定、工资差额的计算以及疫情防治期间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发放。王菲律师紧扣法律依据,指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工资,且应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对于疫情防治期间临时性工作补助,因该补助系由财政部门拨款发放的特殊补助,并非用人单位自主决定支付的劳动报酬,所以法院驳回了原告该项请求。最终,王菲律师凭借精准的证据收集和有力的法律论证,成功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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