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
申请人是魏X,被申请人是四川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魏X经第三人谌X某介绍,于20XX年X月X日到被申请人承包的xx电力改造工程项目做电工,日薪500元。20XX年XX月XX日,魏X工作时被电绳线打中腰部受伤,被工友送到解放军西藏XX总医院。因为被申请人没给魏X交工伤保险,他没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了申请工伤认定,魏X提起仲裁,想确认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X月XX日和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魏X当时的处境很糟糕,没签书面劳动合同,工资还是第三人介绍发放的,要证明和被申请人有劳动关系太难了,他心里一点底都没有,特别焦虑。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魏X委托肖康律师后,肖康律师马上就开始梳理案件关键事实。他发现了几个有利因素:一是魏X工作的地方是被申请人中标承建的项目;二是被申请人给魏X转过账,还备注了“2025年8、9月工资”;三是魏X做的电工工作是项目的必要部分。
肖康律师围绕劳动关系认定的“三要素”制定仲裁策略。在主体资格方面,确认被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魏X年满16周岁,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从从属性特征来看,魏X的工作内容是被申请人业务的一部分,受被申请人和现场管理人员管理,工作地点在被申请人承包的工地,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被申请人说项目分包给了第三人谌X某,但没拿出分包合同、转包协议或支付凭证,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仲裁庭审时,被申请人说魏X是第三人谌X某个人雇佣的,和他们没关系。肖康律师提交了四组核心证据:招投标详情截图证明项目是被申请人中标承建的;银行交易账单证明被申请人直接给魏X发工资还备注了“工资”;工友证人证言证明魏X在工地工作和受伤经过;报警记录回执证明受伤事实和现场情况。针对被申请人“项目已分包”的说法,肖康律师指出,根据相关规定,就算项目分包了,被申请人作为总承包单位,还是要对魏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肖康律师从2024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超200件,在民商事、劳动争议领域办了120多件案子,公司股权纠纷领域案件占比约50%,在建设工程领域、融资租赁合同等方面也有不少实践经验。
写采纳情况
仲裁委员会采纳了肖康律师关于劳动关系认定“三要素”的代理意见,也认可了他提交的四组核心证据。
案件裁判结果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魏X工作地点是被申请人中标项目,电工工作是被申请人业务一部分;被申请人给魏X发工资并备注“工资”,符合劳动关系获取报酬的特征;魏X受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管理劳动,满足从属性特征;被申请人没证据证明项目分包或转包,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最终仲裁裁决确认魏X和被申请人在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个结果和魏X最初的糟糕处境形成了鲜明对比,他原本担心没法认定劳动关系,现在成功确认了。这个案子能赢,关键在于肖康律师准确抓住了劳动关系认定的“三要素”,并提交了有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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