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2015年左右,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和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始业务往来,由铁粉厂供应食品公司铁粉。2015年、2016年部分业务签了《产品购销合同》,其余业务通过电话下单。合同对交货地点、运输方式、验收标准、结算方式等都有约定,也明确了不同时间段铁粉和特铁粉的单价。业务期间,货物送达后由食品公司仓库主管签收,食品公司在铁粉厂出具增值税发票后支付了部分货款。2016年5月24日和11月30日,双方两次核算对账,确认食品公司尚欠货款。之后双方继续业务往来,但未再签合同,业务仍通过电话订购。2016年11月30日对账后,食品公司仅付了5万元货款,铁粉厂催款无果后起诉至法院。
核心争议点
第一,2017年未签订合同的业务,铁粉和特铁粉的单价该如何确定?
第二,食品公司应支付多少货款及逾期利息?
争议点拆解
1.关于货款单价的确定
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在2015-2016年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不同时间段的铁粉和特铁粉单价,2016年两次对账也标注了单价范围。2017年业务未签合同,但货物由食品公司仓库主管签收,铁粉厂也按要求开具了增值税发票。
双方各自主张:铁粉厂认为应根据以往交易习惯确定单价,特铁粉按4700元/吨计算;食品公司未明确提出单价主张。
法院最终认定:依照合同X规定,双方没有约定的,可以依照交易习惯进行确认。法院根据双方以往交易习惯中约定的单价,酌定2017年铁粉的价格按4050元/吨计算。对于特铁粉的价格,双方以往交易价格在4900-5300元/吨之间,铁粉厂陈述按4700元/吨计算,这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确认。
2.关于货款及逾期利息的计算
法院查明的事实:2016年11月30日对账后,食品公司仅付5万元,之后铁粉厂又供应了多批货物。
双方各自主张:铁粉厂要求食品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食品公司未提出明确抗辩。
法院最终认定:根据确定的单价和供货数量,计算出食品公司尚欠货款金额。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食品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货款及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50%计算的逾期利息。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货款XXX.75元及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50%计算的逾期利息,驳回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做生意签合同很重要,合同里要把货物单价、数量、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关键信息写清楚,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如果后续业务有变化,最好重新签订合同或者补充协议。催款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聊天记录、催款函等,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尾
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依据交易习惯确定了货款单价,判决食品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保障了铁粉厂的合法权益。在处理这起复杂的合同纠纷案件时,董爽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她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公司法方向硕士学位,为她处理此类案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执业至今承办逾500件案件,其中300余件为公司法和商事纠纷领域案件,丰富的实战经验让她能精准把握案件关键。正是这些知识和经验的积累,让她在本案中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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