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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丹慧律师处理基础工作建立在这一基础事实之上:在合同事务纠纷中,合同相对性的认定往往是关键。有这样一起案件,原告某某金属公司起诉某某贸易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伍XX,要求支付货款xxx元及违约金。原告声称,依据与某某贸易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进行了供货,但对方未付清货款。杨丹慧律师接受二被告委托,代理他们应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买卖合同的真实交易相对方究竟是谁,是被告某某贸易公司,还是案外人揭某某。杨丹慧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始仔细梳理案件事实。她发现,本案争议交易发生在购销合同签订数月后,而且有证据显示原告明知交易对手是案外人揭某某。原告工作人员在沟通中明确将“揭总”与被告“伍总”区分开来,还提及“伍总给他担保”。
在准备庭审的过程中,杨丹慧律师围绕这些关键证据,制定了精准的答辩方向。她收集整理了双方的沟通记录、付款记录等相关证据,用以证明真实的交易关系。在庭审上,杨丹慧律师向法庭详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指出本案的真实买受人和合同履行主体是案外人揭某某,而非被告公司。
经过激烈的庭审交锋,法院最终采纳了杨丹慧律师的意见。法院认定,被告某某贸易公司及伍XX并非合同相对方,也未作出担保意思表示,判决驳回了原告对他们的全部诉讼请求。杨丹慧律师成功帮助委托人免于承担付款责任,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这起案件让我们看到,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书面合同与实际履行主体不一致时,收集和梳理双方的履约过程证据至关重要。只有向法庭清晰揭示真实的交易关系,才能避免委托人承担不必要的责任。杨丹慧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委托人解决了难题,彰显了一名优秀律师的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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