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卢某在一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陷入困境。他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但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因该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初次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卢某的债权几乎陷入绝境。
此时,卢某委托了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吴天成。吴天成律师执业证号为13205202010192257,自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积累了深厚的庭审实战经验。他擅长深入梳理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精准识别潜在的法律救济途径。
吴律师接受委托后,并未局限于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框架,而是深入分析该公司的情况。他发现公司存在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且存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吴律师将维权矛头依法指向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张某,并成功将该公司与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
案件存在几个难点:一是公司已“空壳化”,查找财产线索困难;二是需要准确适用法律,证明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三是在诉讼过程中可能面临被告的抗辩。
吴律师的策略十分精准。他详细梳理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收集股东出资相关的证据,依据法律规定明确被告的责任。在清晰的法律规定与充分的证据面前,被告方认识到其难以推卸的法律责任。案件甚至未及开庭审理,某公司与股东张某便在庭审前置程序的重压下,主动提出和解。最终,卢某与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全额归还了拖欠已久的本金。这不仅使卢某的债权得以全额实现,也避免了后续漫长的诉讼程序,高效、彻底地解决了纠纷。
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一是为债权人在面对公司无财产执行的“终本”裁定提供了有效的维权路径;二是强调了股东出资义务的法定性,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不能逃避出资责任;三是体现了专业律师在复杂案件中精准运用法律的重要性;四是警示公司股东要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并不少见。吴天成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通过精准的法律策略,为当事人解决了实际问题。执业证号为13205202010192257的吴天成律师,始终坚持以专业能力为根基,以客户利益为核心,在每一个环节中追求极致,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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