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件事实背景
申请人于2017年9月8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快递取派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保。在职期间,申请人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还有节假日加班情况。2024年11月30日,申请人发现办公系统账号无法登录、工作设备无法正常使用。2024年12月9日,申请人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正常参加工作请求书》,关联公司于次日签收。2024年12月18日,申请人收到落款日期为12月1日的《停工待岗通知书》,通知称因生产需要居家待岗,复岗时间另行通知。2025年1月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提起劳动仲裁,提出四项诉求。
二、核心争议焦点
第一,经济补偿金是否该支付?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自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则称申请人系主动离职,且存在收取好处费、虚假报销行为,公司安排待岗是为调查此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加班工资是否该支付?申请人主张在职期间存在加班情况,要求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加班工资;被申请人辩称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且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工资提出异议,申请人主张的加班工资无证据证明。
第三,未休年休假工资如何处理?申请人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被申请人仅同意支付457.93元。
三、法院认定情况
关于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提供的视频显示2024年10月23日工作人员就申请人收取供应商款项一事进行询问,申请人最终按要求退还545.97元。申请人曾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请求书,被申请人称未收到。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4日寄出停工待岗通知书,却载明落款日期为12月1日,庭审中称待岗理由为调查申请人过错行为,与通知书上的“生产需要”不一致,且仲裁委询问时其未提交书面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X》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生产需要”待岗的合法性,且待岗通知书理由与庭审陈述矛盾,无法判定待岗合法合理,因此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结合申请人工作年限和9871.92元的平均工资,认定经济补偿金为74039.4元。
关于加班工资
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存在有效加班事实。同时申请人的工资构成已包含加班费,且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因此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
该项诉求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仲裁委不做审理。
四、整体判决结果
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建议
从这起劳动纠纷案例可以看出,劳动者在遇到权益受损的情况时,要学会收集和保存证据,比如工作记录、加班证明等,以便在维权时能够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而用人单位在处理员工问题时,一定要遵循法律法规,作出的决定要有合理合法的依据,并且确保相关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避免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况,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最终劳动者获得了经济补偿金的赔偿。这一结果的背后,离不开杨权法律师的努力。杨权法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尤其在劳动工伤领域有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拥有复旦大学在职法律硕士学位,这样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劳动法律问题时格外从容。他能够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争议点,抓住被申请人待岗理由矛盾的重要突破口,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执业的这些年里,他成功办理劳动工伤相关案件200余件,本案的处理结果,正是他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的体现。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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