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在河北石家庄,郭先生遭遇了一件烦心事。他于2019年入职某文化公司,担任采购相关管理职位,2024年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签订《协议书》,明确公司尚欠其2023年至2024年期间的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若干元,还约定了分期支付的时间和金额。然而,协议签订后,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报酬,剩余款项经郭先生多次催告仍拒不支付。郭先生为维护自身权益,委托了河北铠嘉律师事务所的张志来律师提起诉讼。
张志来律师是河北铠嘉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合伙人律师,也是法正律师业务精英团队的创始人、负责人。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几百件,在劳动争议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接受委托后,张志来律师迅速行动,精准定位争议,明确维权诉求。他结合《劳动合同X》《民法典》相关规定,紧扣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权利和协议约定,精准拟定了诉讼请求,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基础。
在证据收集方面,张志来律师更是严谨细致。他围绕劳动关系存续、劳动报酬约定、欠款事实及违约行为等核心要点,全面收集了劳动合同、《离职证明》《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等关键材料,形成了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为了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他多次与郭先生沟通,详细了解案件细节,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线索。
2025年,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文化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及答辩意见。张志来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熟练掌握缺席审理的诉讼规则,当庭充分举证,清晰陈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他明确指出文化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的具体金额、支付约定及违约事实,依据《劳动合同X》等相关法律规定,主张用人单位应足额、及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案涉《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文化公司应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张志来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文化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郭先生拖欠的剩余劳动报酬若干元;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文化公司全额承担。郭先生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实现了完全胜诉,其合法劳动报酬权益得到了司法强制力的保障。
郭先生对张志来律师的专业服务非常满意,他表示:张律师专业负责,帮我讨回了公道。张志来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办案态度和高效的实务操作,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彰显了专业办案能力,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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