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XX县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甲X称在本地灾后恢复重建乡村学校工程项目里,组织人员完成部分劳务作业,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项目中间人、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住建主管部门、大型建设集团下属工程公司列为被告,还追加两家建筑企业作为第三人,共同起诉主张工程劳务欠款。原告最初面临着众多主体被卷入诉讼的复杂局面,若处理不当,建筑企业可能需承担不必要的实体责任与后续争议。
李朝永律师代理其中一家建筑第三人应诉。在办案过程中,李朝永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他仔细梳理分包合同履行事实,明确原告仅为劳务班组长而非实际施工人。在法律关系和主体资格层面,他精准抗辩,厘清多层分包中的合同边界。在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中,他从项目分包合作关系、合同履行完毕的事实等方面入手,从法律关系定性、诉讼主体资格、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等多方面提出专业抗辩。在法院组织核对案件基础事实时,他协助建筑第三人明确原告务工性质、款项结算主体及各单位职责。
李朝永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余件,在民商事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在这起案件中,他丰富的办案经验发挥了重要作用,能够迅速抓住案件的关键节点,准确把握法律关系和主体资格问题。
最终,开庭审理前,原告综合全案事实、法律关系及各方答辩意见,考量诉讼风险与维权路径,向法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民事诉讼撤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全部起诉,诉讼程序终结。这一结果避免了建筑企业承担不必要的责任,高效化解了涉诉风险,也体现了李朝永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精准策略。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