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在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的一间办公室里,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正面临关键的审查时刻。被不起诉人焦X,原系新乡某网络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娄X,无业;王X,某科技公司沈阳XX公司职工,三人均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先后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021年7月,焦X注册成立新乡某网络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同年9月,娄X购置400余部二手手机,后又向王X支付相关费用购买“若一”群控软件。从2021年11月起,焦X、娄X通过购置设备、注册大量快手账号,借助群控软件实现自动养X、自动发布作品、批量进入指定直播间等功能,为快手主播直播间增加在线观看人数以获利。该行为曾因账号封控暂停,后于2023年2月至5月期间再次实施。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经侦查,认定焦X、娄X、王X涉案金额共计22万余元,于2024年7月25日向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院审查期间,于2024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当月23日补查重报。
此时,郭睿律师接受委托为焦X、娄X、王X进行辩护。郭睿律师毕业于河南师范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是河南航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擅长刑事辩护。他在刑事辩护中,善于从繁杂的案件材料中精准把握关键证据。
这起案件存在诸多难点。一是案件关键证据缺失,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涉案手机已全部售出,物证灭失;涉案群控软件亦已失效,无法恢复直播间相关内容。二是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时认定三被不起诉人存在非法经营行为且涉案金额明确,如何突破既有认定是难题。
针对这些难点,郭睿律师详细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关联性。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指出案件关键证据的缺失导致指控的犯罪事实缺乏充分依据支撑。经过与检察院多次沟通,阐明观点。
最终,2024年,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清晰、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不符合刑事起诉的证据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作出对焦X、娄X、王X不起诉的决定。
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对于同类刑事案件,一是提醒律师要高度重视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善于从证据缺失角度寻找辩护突破口。二是在面对司法机关既有认定时,要敢于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进行有力辩护。三是体现了在刑事诉讼中,证据不足不能轻易认定犯罪事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像这类涉及证据缺失的刑事案件并不少见。郭睿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结果。执业证号为14107201710850200的郭睿律师,在新乡地区的刑事辩护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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