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年,李鉴春从周口市公安机关转行,投身律师行业,加入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凭借此前在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近二十年的工作经验,以及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参与及领导300余起刑事案件侦破及预审工作的履历,他迅速适应了律师角色。
几个月后,李鉴春迎来了第一次独立办理的刑事辩护案件。那是一起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他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在公安机关积累的经验,深入调查取证,为当事人进行了有力的辩护,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起案件让他在刑事辩护领域崭露头角,也坚定了他在这个领域深耕的决心。
又过了几年,李鉴春首次接触到一起复杂的合同诈骗案件。某公司河南分公司指控张某合同诈骗,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案件情况复杂,证据繁多。李鉴春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否定其非法占有故意,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他的意见,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即便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仍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执业中期,李鉴春接手了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时,他及时与承办案件检察官沟通,递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他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论证万X从犯地位、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此后,在审查起诉阶段,他精准提出量刑建议,审判阶段辩护意见也获法院采纳,万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最近一次,李鉴春办理了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一案。熊X为办理国外驾驶证转换国内驾驶证,两次偷越国境。李鉴春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从事实、情节与政策三个维度构建不起诉辩护体系。他明确熊X行为动机,全面梳理从宽情节,结合刑事政策提出不起诉依据,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认定熊X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现在,李鉴春作为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依旧活跃在刑事辩护的一线,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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