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伙协议纠纷中,原告曾X与被告廖X合伙承包水电安装工程,项目结束后,曾X拒绝与廖X进行合伙清算,且合伙账目掌握廖X手中,曾X无奈起诉,一审却被法院以未经清算为由驳回诉请。曾X因一审败诉找到郭子浩律师沟通上诉事宜,郭律师经审查发现原一审诉讼方案对曾X不利,便未坚持上诉,而是另案起诉。但一审法院依旧以未经清算为由驳回了曾X的诉讼请求。不过,郭子浩律师坚持上诉,二审法院采纳上诉意见,认定一审基本事实不清、裁判错误,将本案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郭律师充分阐述己方观点,发回重审一审采纳了其观点,支持了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上诉至中院,郭律师坚守抗辩立场,强化证据与法理逻辑,最终二审驳回了对方的上诉,曾X取得了最终的胜诉。该案历时2年,郭子浩律师帮助曾X已经败诉的情况下实现最终逆转,并全部执行到位。
还有一起行政协议纠纷案件,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水利部门签订水库及山地长期租赁合同,后被告单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解除协议,导致原告固定资产、水产养殖等产生重大损失。双方就补偿金额无法协商一致,原告起诉要求赔偿2000万余元及利息。郭子浩律师代理此案后,与原告多次沟通交流并前往案涉水库现场勘察,仔细研判案情后认为案涉协议性质为行政协议。庭审时郭律师据理力争,庭后经过与被告某水利部门以及政府相关部门长达数月的沟通调解,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确认案涉租赁合同解除,被告水利资源保护中心一次性补偿原告各项损失1400余万元,分两期支付,案涉固定资产归被告所有,原告按期移交水库及山地,纠纷一次性了结,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愿承担。
合作协议纠纷中,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投入设备和资金,经甲公司催告仍拒绝履行义务,甲公司发出《解除合同告知书》。合同解除后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并诉请要求赔偿损失50万元,甲公司提出反诉诉请解除合作协议并要求乙公司返还备用金50万元。衢州某法院受理本案,被告乙公司委托郭子浩律师和钟律师代理本诉及反诉。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投资合作协议》解除,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检测设备及软件,并协助完成权利继受,甲公司放弃50万元赔偿请求,本诉、反诉费用各自承担,纠纷一次性了结、无其他争议。本诉被实质驳回,反诉目的基本实现。
郭子浩律师不仅这些案件中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还热心公益,积极参与普法宣讲,走进社区、企业开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普及工作,获广泛好评。同时,他担任多家企业及政府单位法律顾问,为企业经营提供全流程法律风险防控服务。他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凭借精准的策略、有力的抗辩和高效的推进,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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