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月XX日,涂X驾驶小型客车与姚X停靠在路边载着丁X的正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姚X、丁X受伤且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涂X负事故全部责任,姚X、丁X无责任。姚X、丁X受伤后住院治疗20天。经鉴定,二人皆构成十级伤残。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和车主周X分别垫付了部分费用。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黎芳律师自2019年起执业,此次接受姚X、丁X委托,为其维权。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面对保险公司不认可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这一情况,黎芳律师凭借自身10余年随州本地办案经验,准确把握本地司法尺度。她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指出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为法律所允许,鉴定机构及人员具有资质,鉴定意见明确具体,应予以采信。这一精准的法律运用,使法院全面采纳该观点,认定两份鉴定意见合法有效,避免了重新鉴定带来的时间和费用成本,为原告节省了至少2-3个月的诉讼周期。
对于超龄农村老人误工费的问题,姚X定残时已67周岁,丁X60周岁,保险公司主张二人已超退休年龄不应计算误工费。黎芳律师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村委会证明,证实二人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法院采纳该意见,酌定姚X按农业平均工资50%计算、丁X全额计算,最终误工费获支持39200.49元,远超保险公司预期。
在鉴定费承担方面,保险公司辩称鉴定费不属于赔付范围。黎芳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指出鉴定费是为查明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法院支持该主张,将5000元鉴定费纳入商业险赔偿范围。
最终,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姚X、丁X经济损失合计248717.61元,并支付被告周X垫付款33239.6元。黎芳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她曾有多起经典胜诉案例,如名誉权纠纷案驳回原告诉请、民间借贷刑事退赔后再诉案裁定驳回,其专业能力获法院认可,客户口碑好评率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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