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起案件的起因是被告A、B向银行借款三十五万买房,以所购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开发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保证责任至借款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办妥抵押登记时解除。贷款发放后,被告A、B逾期未还款,银行便将三被告诉至法院。
开发商原本觉得只要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就不会有太大问题,所以起初并未太过担忧。然而,当银行起诉后,开发商陷入了困境。他们自己尝试与银行沟通,但毫无进展,反而让情况变得更加复杂。开发商开始焦虑,反复想不通为什么银行不认可他们的免责理由。
在焦急之中,开发商委托了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的谢非非律师。谢非非律师执业4年,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
谢非非律师在梳理材料时,发现案涉房产已完成首次登记这一关键细节。这意味着原告银行的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而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的阶段性保证责任应依法解除。
围绕这一关键细节,谢非非律师制定了诉讼策略。他指导开发商收集房产登记相关材料,以证明房产已完成首次登记。同时,对抵押权预告登记与正式登记的效力衔接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论证。
庭审中,双方展开了激烈交锋。银行坚持要求开发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而谢非非律师则紧扣阶段性保证的免责条件和抵押权的设立情况进行抗辩。他清晰地阐述了开发商的阶段性保证与房屋抵押担保的前后衔接关系,主张开发商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且完成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情形,依法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原告银行对案涉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开发商提供的阶段性保证责任,在原告取得案涉房产抵押权、优先受偿权设立的情况下,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保证责任依法解除。法院判决被告A、B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对案涉抵押房产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对开发商的全部诉讼请求,开发商无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听到判决结果,开发商原本极度紧张的心情瞬间放松,长出了一口气。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各方责任和免责条件。第二,遇到纠纷及时收集相关证据。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签订合同和处理担保事务时要谨慎,明确约定很重要。在遇到法律难题时别慌,专业律师能帮你解决。在这个案子里,谢非非律师精准把握关键细节,成功为开发商免除了房贷连带还款责任,避免了企业承担巨额代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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