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
张X诉某服务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是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张X是原告,某服务公司是被告。
这起纠纷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原告张X投资损失共计105,933.42元。原告和被告是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关系。案发经过是,被告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原告认为是该行为导致自己产生投资损失。被告认可2017年4月29日为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2018年4月27日为揭露日,2018年6月12日为基准日,基准价4.58元,但主张原告投资损失应扣除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因素,包括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公司发生的多项负面事件及大盘指数下跌等影响。对于张X来说,自己辛苦投资的钱损失了十多万,心里肯定特别焦虑,不知道这损失还能不能挽回。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徐晓律师在接受原告张X委托后,做了不少工作。他全面梳理了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的股票交易记录,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计算有效买入股数及平均买入价,还统计了揭露日后至基准日期间的卖出情况。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原告身份证明、证券账户交易明细等关键证据,以此证明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卖出或持有至基准日后,其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庭审中,徐晓律师针对被告提出的系统性风险扣除抗辩,结合案件事实和司法解释规定进行了充分辩论。
突出关键策略点
徐晓律师的核心策略是依据“先进先出”原则计算有效买入股数及平均买入价,这能准确算出原告的投资情况。在辩论系统性风险扣除抗辩时,结合案件事实和司法解释规定,切中了案件中关于损失认定的要害,让法院能更准确地判断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徐晓律师从2006年执业至今,执业年限较长。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他还代理多起证券虚假陈述示范案件并胜诉。
写采纳情况
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认定双方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说明法院采纳了徐晓律师提交的关键证据。在损失认定等方面,也综合考虑了律师的辩论意见。
案件裁判结果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有效买入42,200股,买入均价6.6531元;基准日前卖出40,000股,均价4.50元;剩余2,200股持有至基准日后,基准价4.58元。投资差额损失为90,684.82元,佣金及印花税按总损失1‰计算为181.37元。法院认为存在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及被告自身经营内外部环境影响等因素,酌情扣除原告投资损失的20%。最终判决被告某服务公司向原告张X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72,692.95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对比最初情况,张X最初损失105,933.42元,最终获赔72,692.95元,挽回了大部分损失。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徐晓律师准确梳理交易记录和合理辩论损失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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