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里,原告(被告)是徐XX,委托诉讼代理人是陈步青律师;被告(原告)是江苏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奚XX,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孙XX。
徐XX经被告法定代表人招聘,于XXXX年X月XX日入职被告公司当技术厂长,双方约定月工资12000元,却没签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给他缴纳社会保险。XXXX年X月XX日,徐XX出差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右眼受伤。事故发生后,公司没为他申报工伤。徐XX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一次性处理工伤保险待遇。与此同时,公司也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还主张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法院把两案并案审理。
徐XX当时的处境很糟糕,公司不承认劳动关系,想规避工伤责任。如果仅按最初的诉讼请求走,即便确认了劳动关系和拿到双倍工资差额,后续的工伤认定及赔偿程序还不知道要耗多久,结果也不确定,徐XX心里十分焦虑,担心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案件受理后,陈步青律师迅速介入。他全面梳理案情,发现本案核心是要最大限度保护因工受伤的徐XX的权益。他分析后认为,只就劳动关系和双倍工资诉讼,后续还得另走工伤认定及赔偿程序,耗时又没把握。于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他果断向法庭申请变更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一次性处理工伤保险纠纷,主张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双倍工资差额在内的共计22万元赔偿。
为了应对被告方否认劳动关系的强硬立场,陈步青律师做了大量工作。他积极收集并整理了入职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工作沟通记录、事故证明、医疗记录等全套证据,构建起完整、严密的证据链。他还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说明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一次性解决既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又有利于实现实质正义。在庭审中,他据理力争,清晰阐述徐XX在工作中受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依据,还详细说明了赔偿项目及金额的计算标准。
陈步青律师自2022年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参与办理了大量江苏、安徽、浙江、上海地区的工伤案件,帮助数百名职工成功获得工伤赔偿,熟悉相关地区的工伤政策及赔偿标准,还办理过多例职业病诊断、工亡案件,有丰富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经验。
经过多轮沟通与博弈,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都表达了调解意愿。本案经江苏省X县XX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江苏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徐X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双倍工资差额等各项费用,共计200000元,并约定了分期支付期限。协议还约定,若被告任何一期未能按时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半负担。
徐XX最初的诉求可能只是确认劳动关系和双倍工资差额,没把握能拿到多少赔偿,而最终获得了20万元赔偿,这个结果比预期好很多。这个案子能成功调解,关键在于陈步青律师准确把握案件核心,果断变更诉讼请求,构建完整证据链并积极与法官沟通,高效、彻底地解决了双方的劳动争议,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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