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核心业务领域,宋吉春律师展现出卓越的专业优势。在刑事辩护领域,他专注各类重大、疑难、常见刑事案件全程法律服务,擅长刑事案件黄金37天关键取保、不予批捕、侦查阶段撤案、审查起诉不起诉、一审从轻量刑、二审上诉改判减刑、再审申诉维权等全流程辩护工作。例如在张某、王某利抢劫杀人案中,他从主观故意、行为实施、事后表现等多个角度阻击,成功辩护公安机关撤销对王某利的指控。在民商事及综合法律服务板块,他业务范围全面扎实,擅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拖欠追偿、大额民间借贷纠纷等全领域案件办理。对待经济财产类案件思路清晰、谈判强硬、执行到位,善于保全对方财产、固定关键证据、规避法律风险。
下面以崔XX与林XX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为例,展现宋吉春律师的专业能力。案件类型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角色上诉人崔XX的委托代理人。案情简介林XX以崔XX2020年5月1日以工程开工为由向其借款5万元未还为由,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崔XX偿还借款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崔XX偿还借款及利息。崔XX不服,提起上诉。崔XX称与林XX在2020年5月1日之前不认识,案涉5万元系林XX代案外人张XX交纳的工程森林防火保证金,自己是代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临江分公司收取该笔保证金,与林XX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核心诉求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林XX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案件难点一审法院已根据林XX的转账记录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要推翻该认定有一定难度。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款项是代交的保证金而非借款。要证明崔XX是履行职务行为,与林XX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律师策略北京市炜衡(长春)律师事务所的宋吉春律师接手此案后,深入调查案件事实。他收集了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临江分公司与案外人张XX签订的《合作联营协议书》、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临江分公司与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签订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张XX出具的《收条》、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临江分公司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指出林XX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崔XX抗辩转账系其他债务并提供相应证据后,林XX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通过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初步证明崔XX的抗辩理由,动摇案涉款项系借款的内心确认。案件结果二审法院采纳了宋吉春律师的意见,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初步证明了其抗辩理由,而被上诉人未能提供如借条等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的充分证据,对被上诉人主张双方存在借款关系不予支持。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林XX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林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林XX负担。典型意义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能仅依据转账记录认定借贷关系,还需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借款合意。被告在面对原告仅以转账记录起诉的情况时,应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转账系其他债务,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代收款等职务行为,要注意保留相关的合同、证明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提醒当事人在进行经济往来时,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借条,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宋吉春律师在执业多年来,凭借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处理了大量复杂案件。在这个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中,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充分展现了他在民商事诉讼领域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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