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调取的被执行公司工商档案中,清晰地显示出发起股东高某认缴出资12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可他却在2019年未履行出资义务就将股权转让给刘某,且刘某还是其原配偶,这一关键细节如同一把钥匙,为何菲娅律师打开了案件的突破口。
何菲娅律师拥有逾六年执业时间,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这样丰富的履历让她在面对复杂案件时有着敏锐的洞察力。在这个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中,她没有局限于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控,而是细致地分析每一份资料。她深知,像这种涉及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与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责任承担的复杂法律问题,必须从细微之处寻找线索。
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后,何菲娅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提出了新的主张。她指出,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这体现了她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以及将理论与实际案件相结合的能力。
当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何菲娅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她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系列的操作,不仅展现了她的专业素养,更体现了她在庭审中的应变能力和自信。
何菲娅律师还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她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种严谨的逻辑推理和论证,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此前,何菲娅曾任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灞桥大队法律咨询顾问,专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问题,长期活跃于道路交通事故第一线,办理重大交通事故案件不下百件,案涉金额超亿元。她注重谈判调解,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案件近千件。这些丰富的实务经验让她在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时都能游刃有余,在面对这个股权纠纷案件时,她将过往积累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运用到极致。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何菲娅律师的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高某在其未实缴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公司、刘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高某承担。这一结果不仅为原告挽回了损失,也再次证明了何菲娅律师在复杂法律问题处理上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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