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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养费是受害者在受到损害后,日常需要补充的能量或者额外需要补充的帮助自身身体恢复的饮食或者是营养品,即也是辅助患者治疗的必要开销;
2、需要支付营养费的人群范围;外伤受伤严重的出血较多者(一般有相应的界定);年老体弱者;消化系统功能障碍者,他们一般不能通过普通进行进行营养的补充,固然需要额外的营养品支持;其他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碍者。以上人群是不可避免的需要提供营养的人群;
3、营养费的支付载体,有相应参考或者双方协商的证明材料:医院的伤、病情鉴定表;医院的伤、病情鉴定表,此处一般不需要用公章最为认定的标准,一般大型医院的医生所写的鉴定或者是一件表均是出于诚信权威的认可所出具的;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的内容;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的内容,如果双方对提交的证据材料无异议,那么法院将予以菜心,但是如果有异议,那么主张营养费的一方可以提出鉴定申请,由法院指定第三方鉴定机构;
4、营养费的主张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即必须支付营养费的情形,但是某些情形我们也会予以考虑,毕竟发条需要灵活应用;
5、交通事故营养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先参考医院给出的意见书,如果双方存在异议,还有一种方案也可以参考,也就是参照当地的平均工资的40%-60%计算相应的标准,按照需要休养的月份,来计算总额;交通事故通常还存在伤残鉴定,一般鉴定的等级会确信受害者需要休养的时间,可以以这个时间来确定营养费的计算月份。
营养费的计算是有弹性的,法官没有评判的标准,所以证据也是决定赔偿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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