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苏州的卢某陷入了一场棘手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但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该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卢某的债权几乎陷入绝境。
此时,卢某找到了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的吴天成律师,执业证号为13205202010192257。吴天成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积累了深厚的庭审实战经验。他擅长深入挖掘案件背后的法律关系,精准运用法律策略为当事人维权。
吴天成律师接受委托后,并未局限于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框架。他深入梳理该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发现股东张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且存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是,吴律师成功将该公司与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
这起案件存在多个难点。其一,公司已“空壳化”,原执行程序陷入“终本”僵局,常规执行手段难以奏效;其二,需要准确认定股东张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事实,并收集相关证据。
吴律师通过详细调查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财务报表等资料,调取了张某的出资记录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清晰的法律规定与充分的证据面前,被告方认识到其难以推卸的法律责任。案件甚至未及开庭审理,某公司与股东张某便在庭审前置程序的重压下,主动提出和解。最终,他们与卢某达成协议,全额归还了拖欠已久的本金。
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首先,为债权人在面对公司无财产执行的“终本”裁定提供了维权路径,即可以通过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向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个人追索;其次,强调了股东出资义务的法定性,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责任并非一纸空文;最后,凸显了专业律师在识别潜在法律救济途径方面的重要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并不少见。此类案件的处理趋势是更加注重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以及对股东出资责任的严格认定。吴天成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为卢某破解了执行僵局,实现了债权。执业证号为13205202010192257的吴天成律师,始终坚持以专业能力为根基,以客户利益为核心,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