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是一家环保设备公司,被告有木业公司、范X和伍X。2023年5月,原告和被告签了《设备购销合同》,给被告提供面漆房、废气处理等设备,合同总价142800元。后来被告又加购了木工管道、底漆等配套设施,整个案子涉及的货款累计达到250600元。
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设备的交付、安装和调试,而且设备也经过了被告的验收合格。可被告只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下71600元怎么催都不给。
2025年,原告委托翁鹏威律师来代理这个案子,把被告告上了法院,要求三被告支付剩余71600元货款和逾期利息,还得承担诉讼费用。
翁鹏威律师接受委托后,马上开始梳理案件事实。收集整理了《设备购销合同》、供货单、微信聊天记录这些核心证据,把案涉交易的设备交付、验收、货款结算还有催讨这些关键事实都弄清楚了。
2025年6月,法院立案受理了这个案子,7月公开开庭审理,翁鹏威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庭审。在庭审上,被告木业公司说法定代表人已经退出公司了,还说设备有质量问题。被告范X和伍X也说自己退出公司了,还说设备买贵了,安装也有问题,都不愿意支付剩余货款。
针对他们的这些抗辩意见,翁鹏威律师结合手里的证据,给法院讲了核心观点。翁鹏威律师说原告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设备都验收合格了,被告没按约定支付货款,这就是违约。而且被告说的设备质量、价格这些问题,根本没有证据能证明。另外,范X和伍X的行为是职务相关行为,原告要求他们承担付款责任也没依据。
法院经过审理,采信了翁鹏威律师提交的证据和庭审意见。认定原告和被告木业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木业公司不支付剩余货款就是违约。被告说的设备质量等理由,因为没证据,法院都没采信,而且判定范X和伍X不用承担付款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木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71600元,还有利息损失,利息是以71600元为基数,从立案那天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一直算到实际履行完为止。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后由被告木业公司负担。
一开始原告担心这71600元货款要不回来,公司资金压力大。现在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求,成功帮原告确认了债权,让原告松了一口气。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把证据收集全了,把合同履行情况和被告违约的事实说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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