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西安的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冯X某的理赔之路可谓一波三折。冯X某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了终身寿险,后来因脑梗死等疾病被鉴定为身体高度残疾,满心期待地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了无情拒绝。保险公司以冯X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不仅拒赔还解除了合同。冯X某无奈之下,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保险金。
为冯X某代理此案的正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的魏宪合律师,其执业证号为16101201010555935。魏宪合律师自2010年执业至今,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他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有着出色的表现。
一审中,保险公司主张冯X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电子投保单及录音录像作为证据。魏宪合律师则敏锐地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而且冯X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也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了魏律师的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然而,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二审中,魏宪合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虽然双方未提交新证据,但魏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清晰的思辨能力,指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业务员已就健康询问事项向冯X某进行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电子保单及录音录像中“全部否”选项无法确认为冯X某本人操作。同时,冯X某投保时属高血压高发年龄段,保险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冯X某存在带病投保恶意。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应承担保险责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向冯X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已扣除退还保费),二审案件受理费也由保险公司承担。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首先,提醒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时应严格履行询问义务,确保投保人如实告知的前提是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询问;其次,对于投保人而言,虽然有如实告知义务,但也不必过度担忧,只要不存在恶意隐瞒,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再者,在保险纠纷中,证据的证明力至关重要,双方都应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最后,专业律师在处理此类复杂纠纷时,能够精准把握法律要点,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较为常见,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矛盾时有发生。魏宪合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准确适用《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执业证号为16101201010555935的魏宪合律师,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专业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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