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9月,在浙江宁波发生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件。被告人甲X曾有盗窃罪刑事处罚和吸毒行政处罚记录,与被害人乙X曾是男女朋友关系。甲X利用乙X出借的手机和暂存的社保卡,凭借恋爱期间知晓的银行卡密码,通过转账、ATM机取现等手段,窃取乙X名下信用卡内17000元资金。案发后,甲X自动投案,全额赔偿乙X经济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但仍被公诉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甲X委托了湖南芙蓉(宁波)律师事务所的蔡泽业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
蔡泽业律师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自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302202010228763。他秉持专注、极致、不负所托的执业理念,在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重大民商事、刑事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接受委托后,蔡泽业律师迅速行动,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他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多次与被告人甲X进行深入沟通,全面核实案件事实。凭借其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和对法律的深入理解,蔡泽业律师结合案件证据及法律规定,确定了以法定、酌定从轻从宽情节为核心的辩护思路。
在庭审过程中,蔡泽业律师围绕辩护要点,向法庭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他明确指出,被告人甲X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甲X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符合刑事诉讼法从宽处理的规定;甲X已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而且被告人与被害人曾为男女朋友关系,本案事出有因,区别于一般的盗窃犯罪,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同时,蔡泽业律师就案件情节、量刑建议与公诉机关、法庭进行了有效沟通,他的相关辩护意见均被法庭重点考量。
最终,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蔡泽业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罪罪名成立,同时认可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结合其前科劣迹的酌定从重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甲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客户对蔡泽业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给予了高度评价,称赞他专业靠谱。蔡泽业律师用自己的专业和努力,践行了用专业语言为您剖析风险,用务实方案为您解决难题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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