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
所谓约定违约金,就是指由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违约金的适用情形以及比例作出相应的约定,并在合同中作明确的约定,具体多少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
我国《民法典》中有规定,当事人就双方确定违约金应当考虑违约的具体情况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约定的条款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以及损失赔偿额的具体计算方法的,是不符合约定违约金基本特征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可以约定当一方违约时,要根据具体的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当然,也可以约定因为一方违约,因此造成的损失数额来确定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如果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造成的损失额低的,当事人一方(守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是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假如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造成的损失额高很多的,同样的,当事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的减少。
约定违约金是与法定违约金相对的一个概念,法定违约金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特定的违约金规则,而非当事人意定违约金事项。
二、基本要件(基本条件)。
1.违约金条款。
合同中要有明确的违约金条款。约定违约金的适用应当要求违约金条款。违约金的条款必须确定、明确,发挥预先确定性的左右。
2.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的发生是适用违约责任的前提。违约金本身是一种违约责任,是法律赋予受害方在违约行为发生时所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
3.当事人过错。
我国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在大陆法系国家,违约金作为一种债务不履行责任,通常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英美法系国家认为是否违约属于自我选择,与主观过错无关,因此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应负违约责任。
4.实际损失。
实践当中,对于实际的损失与支付违约金的关系,有两种说法。一是,要有具体的损害的发生才成立违约金责任;另一个就是不管是否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守约方都可以向违约方要求承担违约金责任。而具体如何,则可以由双方在合同中做明确约定,以免将来发生这方面的纠纷,到时就由法院来判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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