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XX满心欢喜买下房子,住了多年却一直无法过户,这成了他的一块心病。原来,2013年某房地产公司因欠付工程款将案涉房屋抵账给案外人,2014年案外人把房子转让给朱XX,朱XX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还和房地产公司办理了更名手续,签订了房屋预约认购书,公司也出具了购房款收据。然而,同年4月,房地产公司为融资借款,在朱XX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网签备案至赵XX名下,该网签实际是借款担保并非真实买卖,赵XX既未支付购房款也未占有使用房屋。2017年公司交付房屋,朱XX装修入住至今,可后来房屋因赵XX涉民间借贷纠纷被法院查封,朱XX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虽判决不得执行房屋,但仍备案在赵XX名下,无奈之下朱XX提起本案诉讼。
在这个关键时刻,朱XX找到了河南览山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冯居昊。冯居昊律师执业多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深耕于民商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50余件,尤其专精于交通事故、工伤等损害赔偿案件,在劳动仲裁、离婚纠纷、合同纠纷等细分领域也经验丰富。他接手案件后,第一步就是对整个案件进行全面细致的梳理。他仔细研究了朱XX提供的所有证据,包括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入住证明等,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凭借他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他很快就找到了案件的关键所在。
在证据收集方面,冯居昊律师展现出了强大的能力。他不仅让朱XX提供了已有的证据,还亲自前往相关部门调取了房屋的备案信息、房地产公司的财务记录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有力地证明了朱XX已支付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以及赵XX与房地产公司的网签备案为让与担保性质。在庭审策略上,冯居昊律师提前对可能出现的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预判和准备。庭审中,赵XX辩称网签合同合法有效,朱XX无权要求撤销,而某房地产公司认可网签系借款担保,朱XX为实际购房人。冯居昊律师针对赵XX的辩解,依据法律条文和收集到的证据,进行了有理有据的反驳。他清晰地阐述了朱XX的合法权利,以及赵XX的备案登记构成朱XX行使房屋权利的障碍,应当予以撤销。
最终,法院结合双方证据与庭审陈述,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审查认定。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赵XX、某房地产公司撤销案涉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某房地产公司协助朱XX办理案涉房屋网签备案登记及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由某房地产公司负担。
冯居昊律师始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把您的事,当成我自己的事来办,不放过任何一个能为您争取利益的细节”这一执业理念,在这个案件中,他凭借专业的能力和负责的态度,为朱XX解决了多年的难题,让朱XX真正拥有了自己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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