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1月11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根据南京市质监局移交的线索,协同南京市质监局对位于南京市六合区山北东XX厂房及仓库进行查处,在现场查获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大量假冒的“公元”“金牛”“中财”等品牌的管材、配件。该公司于2009年6月11日注册成立,被告人黄XX占股95万元并为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经营管理;被告人戴XX负责财务及部分发货工作;被告人黄XX负责联系采购假冒品牌包装等工作;被告人孙XX和孙XX分别负责不同管材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商标工作,每月工资约7000元。经审计,被告单位自2014年至2018年期间,销售仿冒管材金额合计人民币128XXXX9195.75元,未售仿冒管材按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也有一定金额。
程豪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410755934,自2014年开始执业,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他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本案核心诉求是为被告人黄XX争取从轻处罚。案件存在多个难点:一是涉案金额巨大,被告单位销售及未售仿冒管材金额累计较高,在法律量刑上处于不利地位;二是涉及多个被告人,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和责任认定复杂;三是审计报告作为关键证据,其数据和结论需仔细审查和质证。
程豪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相关规定,仔细研究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和作用。对于审计报告,律师调取了被告单位3年内的50余笔销售记录进行核对,发现部分数据存在统计误差。在庭审中,程律师强调被告人黄XX在公司经营中并非完全主导假冒行为,且有部分情节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同时,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最终,在2019年,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采纳了程豪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黄XX缓刑。
此案例具有多方面典型意义:一是提醒企业要合法经营,避免触碰知识产权红线;二是对于涉及多个被告人的共同犯罪案件,要准确区分各被告人的责任;三是在面对审计报告等关键证据时,要进行严格审查;四是在刑事辩护中,律师应充分运用法律规定,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日益增多,此类案件的处理不仅关系到被告人的权益,也对维护市场秩序和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程豪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案中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好的结果,其执业证号13201201410755934见证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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