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陷入了一场标的额本息共计820余万元的项目份额转让合同纠纷。当时情况十分棘手,对方起诉要求我方支付剩余360万元转让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息加起来可不是一笔小数目。而且对方试图通过提交证人证言、主张向案外人主张债权等方式证明诉讼时效中断。
在我一筹莫展的时候,朋友向我推荐了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的郑晓龙律师。了解到郑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办案经验。他不仅是四川省、江苏省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还身兼四川省律协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委委员等多项重要社会职务。这些亮眼的履历让我看到了一丝希望,我决定委托他帮我处理这个案子。
委托郑律师后,他迅速展开了行动。在案件代理初期,他就精准识别出本案的核心抗辩点为诉讼时效。他结合案涉股份转让协议的付款约定、我方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依据当时有效的《民X通则》等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对方索要820余万元转让款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这一精准的判断为案件的成功抗辩奠定了关键基础。
一审时,对方提交了多份证人证言,试图证明诉讼时效中断。郑律师在法庭上逐一指出证人与对方存在借贷、亲属、朋友等利害关系,证言缺乏客观中立性,且均为孤证、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他严谨的质证让对方的证据显得苍白无力。当时在法庭上,我看到郑律师条理清晰地阐述观点,逻辑严密,让我对案件有了更多的信心。
二审中,对方又申请多名证人出庭作证。郑律师针对这种情况,再次指出新申请的证人均与对方存在利害关系,证言缺乏客观中立性,且部分证言所述日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相关证据亦无法核实真实性。他的专业和敏锐让二审法院采纳了他的抗辩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来对方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郑律师继续代理应诉,他向法院阐明无任何书面或口头证据证明案外人曾X获得我方的授权委托,对方亦无合理理由相信曾X有权代表我方处理820余万元转让款事宜,故向曾X主张债权的行为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最终,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最终,该案经一审、二审、再审三个司法程序,法院均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对方的诉讼请求及再审申请。这个结果对我来说意义重大,它让我成功避免了820余万元的付款责任,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郑晓龙律师凭借他的专业、负责和精准的判断,帮我打赢了这场看似艰难的官司,我对他充满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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