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张X和同事喝完酒回家,在小区门口被路边机动车绊倒,在酒精作用下,用钥匙划伤了附近多辆机动车。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九千余元。之后张X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还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核心争议点
第一,张X主观上是否有犯罪故意?
法院查明:根据张X的讯问笔录,他是在醉酒后,因被机动车绊倒,在非理性状态下划伤车辆。事主报案后,看到监控视频,他才知晓自己的行为,并表示后悔,愿意积极赔偿。
双方主张:辩护人主张张X主观上没有损害他人财物、违反社会公共秩序的直接故意,他当时处于醉酒状态,意识不清醒,对自身行为的危害和后果无法正确认识。而如果认定有罪,检方需证明张X存在主观故意。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张X是在醉酒无意识状态下实施的行为,并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还希望危害结果发生,所以其主观恶性极低。
第二,张X的行为是否严重破坏公共秩序?
法院查明:案发时间是夜晚,地点相对僻静、封闭,行人较少。受害车辆停放地并非规定停车位,而是占用了道路,且张X是一次性偶然作案。
双方主张:辩护人认为张X的行为未引发其他破坏公共秩序的严重后果,不属于多次、经常作案。若认定有罪,检方需证明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共秩序。
法院认定:法院觉得,虽然案件发生在公共场所,但综合考虑案发环境和行为的偶然性,张X的行为实际上未严重破坏公共秩序。
第三,张X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否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法院查明:被划伤的车共14辆,经评估损失价格总计18865元,受损机动车仍可正常行驶。张X及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车辆损失及车主的交通、误工等费用,共计48414.19元,还获得了车主的谅解书。
双方主张:辩护人认为张X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物质损害已挽回,社会危害后果和矛盾已化解,其行为社会危害性极低,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检方若认定有罪,需证明其危害后果达到犯罪程度。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张X造成的财产损失较小,且危害后果已消失,结合他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以及本案特殊情况,其行为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况。
整体判决结果: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张X做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喝酒要适量,不能让酒精冲昏头脑,做出一些冲动的事。万一不小心损害了他人财物,要第一时间认识到错误,积极主动地赔偿损失,争取获得对方的谅解。在处理事情的过程中,要保持良好的态度,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结尾
在这个案件中,张X酒后划车造成近万元损失,最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这一结果既体现了法律对情节轻微行为的考量,也彰显了积极赔偿、真诚悔罪的重要性。
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陈晓伟律师。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抓住了张X行为的关键特点,从主观故意、公共秩序破坏程度和危害后果等方面进行有力辩护,最终为张X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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