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曾某某怀着对逝者的哀思,向某陵园有限公司购买墓位,期望能让逝者有一个安宁的归宿。然而,该陵园公司却因内部管理失误,将曾某某选定的墓位重复出售,这使得曾某某无法按照约定安葬逝者,合同目的彻底无法实现。这不仅给曾某某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更在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在此困境下,曾某某委托了河南览山律师事务所的冯居昊律师和实习律师王XX代理此案。冯居昊律师自2025年起在该律所执业,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
2026年1月4日,法院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准备阶段,冯居昊律师凭借其郑州大学法学本科的专业知识,指导曾某某收集并提交了合同、付款凭证、现场照片、录音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的收集并非易事,冯居昊律师充分发挥其专业能力,对证据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和筛选。他曾在过往的民商事案件处理中,积累了丰富的证据收集经验,深知证据对于案件胜诉的重要性。在此次案件中,他指导曾某某收集的证据,为后续的庭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庭审过程中,被告提交了台账、选位图等证据进行抗辩。冯居昊律师在面对被告的抗辩时,展现出了出色的应变能力。他曾处理过众多复杂的民商事案件,对于各种抗辩情况都有一定的应对经验。在本案中,他针对被告的证据进行了深入分析,结合法院进行的现场勘验以及工作人员的录音,精准地指出被告存在管理失误及根本违约。他在庭审中逻辑清晰地阐述观点,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抗辩,为曾某某争取合法权益。
法院围绕是否违约、合同应否解除、各项损失应否支持展开审理。冯居昊律师在这个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九百九十六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为曾某某据理力争。他在过往的案件中,对这些法律条文有着深入的研究和实践应用,能够准确地将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相结合。他强调墓位具有人格与精神价值,被告的违约行为给曾某某造成了精神损害,应当支付精神抚慰金。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墓位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墓款、权证费共计40020元,并按年利率3.85%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同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被告合理分担。冯居昊律师以其专业的能力和负责的态度,成功为曾某某维护了合法权益。冯居昊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原则,不仅擅长处理证据瑕疵、责任认定难等复杂案件,还能高效维权,平均办案周期短,并且紧盯执行兑现,让当事人的权利真正落地。他还具备二级建造师证书,在房屋不动产、建筑工程合同、房地产等领域也能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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