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个工亡案件中,原告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认为,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不存劳动关系,且自身无过错。他们提交了一些关于王某某工作安排等方面的资料,试图证明自己的观点,并引用相关法律条文说明不应承担工亡赔偿责任。被告王X和韩XX作为工亡家属,初始面临着劳动关系认定和责任划分的困境,缺乏有力证据直接证明两家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杨洋律师从劳动关系认定和违法用工的角度切入,以生效判决确认王某某与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存劳动关系,且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二次派遣的事实为反证。庭审中,原告对劳动关系提出质疑,杨洋律师则出示生效判决,强调判决的既判力,有力反驳了原告观点。最终法院全额支持工亡待遇91万余元,判令两公司连带担责。
第二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例里,原告俞某某主张被告胡某某(借款人)和胡某某(担保人)未按欠条约定还款,构成违约,应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承担律师费。原告以欠条为主要证据,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承担责任。被告初始的困境于欠款事实明确,证据方面存一定劣势。杨洋律师明确借款人违约事实与担保人连带保证责任,清晰核算欠款金额。庭审中,被告对欠款金额提出异议,杨洋律师详细出示还款记录和欠条约定,说明欠款金额的计算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胡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69000元、支付律师费5000元,被告2胡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个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原告赵某某以被告武川县某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马某某单方违约为由,诉请解除合同、赔偿定金18万元,提交了土地承包合同和定金支付凭证。被告面临合同签订事实和原告主张的违约赔偿压力,证据缺口于如何证明合同无效。杨洋律师精准抓住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核心,提出合同无效抗辩,论证定金条款无效,并提交类案支撑“同案同判”。庭审中,原告强调合同的有效性和被告的违约行为,杨洋律师则详细阐述土地流转法定程序,说明合同因未经发包方同意而无效。最终法院采纳全部抗辩意见,驳回原告18万元赔偿请求。
从这三个案例中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精准定位核心争议,如工亡案件中的劳动关系和违法派遣、民间借贷的违约事实、土地承包合同的有效性;二是夯实证据链,通过生效判决、还款记录、类案判例等为自己的主张提供有力支撑;三是合理运用法律规定,针对原告的法律适用观点提出反证和合理抗辩,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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