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宁某门窗公司承接了海宁XX公司住宅项目的栏杆工程,本以为工程完工交付后能顺利拿到工程款,然而置业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付剩余款项。门窗公司多次催讨无果,无奈之下委托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俞国锋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个年头。他毕业于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专业,在校期间就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2013年作为“优秀毕业生”毕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深耕于民商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尤其专精于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他还是嘉兴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共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曾获得“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等多项荣誉。
接受委托后,俞国锋律师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包括工程合同、付款凭证等。面对被告提出的“工程尚未结算”“原告未按约提交结算资料和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原告施工内容不具有单独拍卖条件,不享有优先权”“律师费无约定”等抗辩理由,俞律师制定了精准的诉讼策略。
庭审中,俞律师重点指出,案涉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且工程已竣工验收并实际交付使用,被告未举证证明施工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付款条件已成就。对于开票义务,虽然合同约定“先票后款”,但开票是附随义务,不能成为拒付工程款的根本抗辩,且原告在庭审前已主动全额开票。同时,原告施工的栏杆工程属于案涉项目的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此外,俞律师还主动将诉讼请求中的工程款金额扣除3%质保金,展现了代理的专业性和务实性。
最终,法院几乎全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为,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在固定总价合同下,被告应支付工程款。扣除3%质保金后,判决被告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33,402.24元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更重要的是,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对其施工的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533,402.24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极大地保障了后续款项的执行。仅对无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保全保险费未予支持。俞国锋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门窗公司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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