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初,南通市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因逃税问题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原来,2023年王X与公司一名高管就销售提成问题发生劳动争议,协商无果后,该高管向税务机关实名举报,提交了公司近三年未开票收入记录、私人账户收款记录等材料。税务机关立案稽查发现,该公司三年间通过私人账户收取货款、未如实申报销售收入,累计偷逃税款400余万元,占应纳税额比例超过30%。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逃税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X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了上海正策(南通)律师事务所的叶伟佳律师,叶律师执业证号为132xxxxxxxx740126,执业两年多,在刑事领域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叶律师接手案件后,面临诸多难点。一是王X的行为已构成逃税罪,且属于“数额巨大”,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二是要在短时间内筹集400余万元税款及滞纳金并非易事;三是要让检察机关认可王X符合不予起诉条件存在一定难度。
针对这些难点,叶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首先,他梳理案情,明确法律后果,经查阅卷宗,核实涉案金额及占比,确认王X的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其次,分析补救可能,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款为本案提供了辩护空间。然后,指导王X家属紧急筹措资金,在一周内将400余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全部补缴至税务机关,并提交书面整改方案,承诺规范财务制度。最后,与检察机关沟通,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指出王X系初犯、因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漏税、案发后主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认罪态度良好,符合不予起诉条件。
2024年5月,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X虽构成逃税罪,但案发后已全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且系初犯、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王X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王X获释,公司经营未受实质性影响。该案中,王X及公司共计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近700万元。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一是警示企业经营者应重视税务合规,避免公私账混同;二是提醒企业涉及劳动争议应及时化解,防止矛盾升级;三是表明涉嫌逃税犯罪后,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是争取不起诉的关键前提。在司法实践中,税务合规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企业和个人应增强法律意识。叶伟佳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依据《刑法》相关条款,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相对不起诉,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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