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XX从2019年开始受王XX雇佣,干吊顶、木工、瓦工这些活儿。双方就口头约定了劳务内容和报酬标准,没签书面劳务合同。2021年12月9日,韩XX施工时,王XX提供的脚手架断了,他不小心摔伤,右跟骨粉碎性骨折。他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经鉴定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200日、营养期100日、护理期90日。就赔偿的事儿,韩XX和王XX商量了好几次都没结果,韩XX就把王XX告到了永清县人民法院。
这个案子有几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王XX作为雇主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咋界定,案涉事故的责任咋划分,韩XX自身过错的参与度比例是多少?
第二,一审法院认定的98590元损失数额合不合理,误工费、护理费的计算标准符不符合司法实践和当地规定?
第三,王XX实际垫付的医疗费用数额该咋认定,他说的42000元垫付金额有没有有效证据支撑?
第四,韩XX的伤情和案涉施工事故有没有唯一因果关系,要不要按农合报销比例扣减损失?
下面来逐一分析这些争议点。
首先,关于责任划分。法院查明,案涉事故直接原因是王XX提供的脚手架有安全隐患。王XX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有义务给提供劳务者提供安全施工工具,做好安全管理和保障工作,可他没尽到这个基本义务,过错比较大。而韩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施工时没尽到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也有一定过错。法院最终认定,王XX承担80%的主要赔偿责任,韩XX自行承担20%的次要责任。
其次,损失数额认定方面。一审法院参照河北省农林牧渔业、居民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标准,结合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算出韩XX合理损失是98590元。这个计算标准和方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二审法院维持了这个损失计算标准和总额。
然后,垫付金额认定。一审时王XX没拿出有效证据,法院就采信了双方都认可的37000元垫付金额。二审中,王XX提交了录音、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新证据,这些证据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他实际垫付了42000元,二审法院就纠正了这个事实。
最后,因果关系认定。王XX说韩XX伤情和其他意外有关,但他没拿出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这个主张,得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法院没采纳他按农合报销比例扣减损失的意见,认定韩XX伤情和案涉施工事故有直接、唯一的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依据98590元损失总额,结合80%的责任比例,扣除双方认可的37000元垫付费用,判决王XX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韩XX各项经济损失98590元,驳回韩X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按责任比例由双方分担。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责任比例、损失计算标准和总额的认定,纠正王XX实际垫付金额为42000元,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XX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韩XX各项经济损失93590元,驳回韩XX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王XX承担主要部分,韩XX承担次要部分。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雇主雇人干活,一定要给工人提供安全的施工工具,做好安全管理和保障工作,不然出了事要担主要责任。工人自己干活时也要多注意安全,别粗心大意。另外,涉及到费用垫付、赔偿这些事儿,都要留好证据,不然到了法院说不清楚。
这起案件中,法院根据事实和证据,明确了雇主和工人的责任,合理确定了赔偿金额。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的王芳律师。王芳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经济纠纷相关案件600余件,尤其擅长买卖合同案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她在本案中能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合理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体现了专业律师在解决纠纷中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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