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商业交易的浪潮中,企业破产清算时对外债权的追收往往充满挑战。宇公司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而冯从福律师的介入,为案件带来了转机。
2023年12月25日,宇公司与游X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宇公司向游X出售海天注塑机1台、XXX注塑机9台、模具160个,总价款XXX元。同日还签订了《补充协议》,确认扣除游X代付的两笔宇公司供应商货款374474元后,剩余737526元应于一星期内付清。然而,商场风云变幻,2025年8月21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宇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敏锐地发现游X未按约支付货款。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宇公司来说,每一笔应收债权都关系到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于是,依法提起对外追收债权之诉成为了必然选择。
在本案中,双方确认海天注塑机1台未交付,应从总价款中扣除,9台XXX注塑机及24个模具已实际交付。但争议焦点在于剩余136个模具是否已交付,以及游X是否尚欠货款。这看似简单的争议背后,实则隐藏着复杂的法律问题和证据难题。
这时,冯从福律师登场了。冯从福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他深耕福建宁德,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执业以来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他还是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宁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等,拥有众多社会职务,其专业能力得到了官方和主流媒体的认可,曾获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
在处理这起案件时,冯从福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于136个模具是否交付这一关键问题,由于合同签订于2023年12月,而保全查封发生在近两年后,客观上无法提供交付时的直接证据。但冯从福律师紧扣《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主张宇公司已就合同约定和履行完成初步举证,游X主张未交付应承担举证责任。这一精准的论证思路得到了法院的采纳,因游X举证不能,法院认定160个模具均已交付。
在欠款金额的认定上,冯从福律师也据理力争。法院认定应付货款总额为862000元,扣除《补充协议》约定的游X代付供应商货款374474元,游X实际尚欠487526元。对于游X提出的以案外人XX公司欠付案外人XX公司的货款1146599.35元抵销本案欠款的主张,冯从福律师明确指出该等证据涉及案外独立法人主体之间的交易,缺乏与本案的关联性,亦无证据证明各方达成抵销合意。最终,法院排除了抵销主张,避免了破产财产被不当缩减。
在逾期付款损失及诉讼费用方面,冯从福律师的主张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支持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付清之日止,对于保全申请费按胜诉比例酌情支持2958元。
冯从福律师在案件中还展现了务实的态度和灵活应变能力。庭审中,在双方确认海天注塑机未交付后,他及时将诉讼请求从XXX元变更为862000元,避免了因主张不实而导致的被动局面。
这起案件的成功,不仅为宇公司成功追回应收账款487526元及逾期损失,有效增加了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体现了冯从福律师“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他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负责的态度,为破产企业债权追收提供了一套完整的操作范式,为同类案件提供了积极的示范意义。在今后的法律道路上,相信冯从福律师会继续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执业理念,为更多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守护法律的公正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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