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有权提出企业破产申请根据我国2007年6月1日生效的新破产法,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如下:
1、债务人。对于债务人,由于其对企业现状比较了解,因此当其满足破产、和解、重整原因时,即“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就可以向提出相应申请。
2、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信息的不对称,法律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标准与债务人是不一样的。法律并不要求债权人必须知道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况,只要满足“不能清偿”一项条件就可以提出破产申请了。
3、金融监管机构。对于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由于其破产会给社会经济带来巨大的影响,大量的破产申请和破产宣告会带来严重的消极后果,因而法律对其破产进行了一定限制,只有金融监管机构才有资格向提出破产申请。
4、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在企业已经解散但未经清算或未清算完毕的,发现其资不抵债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提出破产的申请。可见,在该种情况下,对于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而言,向提出破产申请既是权利,更是义务。
二、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的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是指人民的辖区内的企业破产,该企业破产案件由管辖该区域的人民受理,并作出第一审裁决法。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管辖。企业申请或者被申请破产,必须要履行的是清偿债权人债务的义务法。商实际上,能够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只能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法人为限,所以这里出现的“被告所在地﹑法人所在地﹑债务人住所地﹑债务人注册地﹑债务人”等,均是指申请或者被申请的破产企业的住所地,对该地域有管辖权的人民,就是受理该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地域管辖的变更作出如下硬性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的人民批准法。商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