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小区内部公共场所的广告收益,如电梯轿箱广告、户外墙面广告等;(2)小区公共区域停车场的停车费所带来的收入;
(3)小区公共区域出租摊位所产生的租金收益;
(4)对小区公共设施的利用所产生的各项经营性收益,包括运动场地使用、社区会所以及泳池等设施;
(5)部分通信运营商代收的管理服务费用;
(6)对损坏小区公共设施所需要支付的赔偿费用;
(7)自主建设的售水机所产生的运营成本以及相关费用;
(8)物业管理办公室所产生的租金或其他相关收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