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人处罚的判定标准依循以下四点:
首先,事故当事人的违规行为是决定其是否负担事故责任的关键因素,若事故当事人有任何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都应当对此事故负责;若无任何违规行为,则可免于事故责罚。
其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必然伴有给受害人带来的实际损伤,这种对人身健康产生的实质性侵害是构成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要素,如果没有实际伤害的状况出现,或者虽然行为可能引发交通事故,但尚未成为现实,那就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归属。
再者,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主观上的疏忽大意也是影响责任裁定的要件之一,即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有预见却未加防范,或者明明知晓违法行径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仍心存侥幸地认为可以规避风险。
而倘若当事人有蓄意为之的行为,此类情形便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最后,违规行为与事故之间必须存在客观的且明确的因果关联,这种关联性的存在,体现出交通事故中内含的自然和必然的联系。
一旦违规行为被证实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的因果连带关系,那么这种关系就成为了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决定性因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