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青岛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如何确定

4.2w浏览 匿名 2024-04-26 江西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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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
    追诉时效,乃是刑法法规所明确规定的,对于犯罪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任何犯罪行为若逾期超过追诉时效区间,便不再被加以追究刑事责任。
    涉案罪行将经由以下条款予以判定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1)假设某个罪名的法定最高刑罚未达到五年有期徒刑之程度,那么经过五年后,追诉时效即告失效;
    (2)然而,如果法定最高刑罚达到了五年至10年有期徒刑之间,亦需经过十年的时间才能超出诉讼时效范围;
    (3)同样地,如果犯罪人所承担的罪责最高可达到10年及以上的有期徒刑,则需再度过十五年才能宣告追诉时效终结;
    (4)在极端情况下,如法律判处罪犯终身监禁或死刑,则其追诉时效需要历经20年方可决定是否有效。
    倘若在过去20年中,国际组织仍坚信对该案件进行追责有必要时,惟有征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方能继续讨论此议题,否则,超过上述规定时限,追诉时效将会自动终止,不再有任何追溯程序。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在司法机关已经开启案件调查并立案之后,假如被告企图逃避调查或是审判程序,在此情况下,其将不受追诉时效的制约。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全文
    5 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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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职务侵占罪量刑是什么
犯了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是依旧不知道青岛职务侵占罪量刑是什么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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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医托正确处理方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查获的医托行为,将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处以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
若情节较为严重者,将面临五日以上至十日以下拘留的惩罚,同时可能被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医托通常以欺骗、欺诈等手段,非法获取患者钱款或从中谋求不正当利益,此类行为一旦被认定为情节轻微,则需接受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立案了又撤案了,算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民事诉讼架构中,撤诉行为通常是指在案件正式立案接受审理并未作出判决宣布前,由原告当事人用书面或是口头的方式向司法机关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撤诉必须是原告当事人自愿且合法的决定,也就是说,申请撤诉的时间必须在法院正式受理案件之后,而在判决宣告之前。
若申请撤诉的条件满足,那么司法机关将会依法裁定准予撤诉,从而使该案的审理程序告一段落;
反之,若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司法机关也会依法裁定驳回申请,使得案件得以继续审理。
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如果在侦查阶段发现犯罪嫌疑人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时,应当撤销案件。
这类情况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
犯罪事实并非真实存在、犯罪事实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无任何关联性、属于法律明确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经过特赦令的免除、没有提起公诉或者撤回公诉的、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等等。
当在侦查过程中撤销案件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立即予以释放,同时发放释放证明书,并通知原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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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职工退休金如何计算?
青岛员工退休金会按照员工的保险缴纳基数以及员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的,养老金也是会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里的养老金以及过渡性养老金的总和计算的,如果员工在退休前没有缴纳满十五年也是不能在退休后领取退休金的,当员工年满60周岁即可办理退休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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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铁路征地如何确保合理补偿
[律师回复] 解析:
依照相关法规及政策,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以及青苗补偿费等四部分组成。
各地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详细规定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与金额。
另外,关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方法(涉及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应以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为依据,并经过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进行核准。
若按照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仍无法保证需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则可以适当提高安置补助费的数额。
首先,土地补偿费是指用地单位在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被征用而遭受经济损失时,向其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其次,青苗补偿费则是指用地单位对于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行为而遭受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再次,附着物补偿费是指用地单位在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例如房屋、其他设施等,由于征地行为导致毁损后,向该附着物所有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最后,安置补助费则是指用地单位为了安置因征地行为而产生的剩余劳动力,向被征地单位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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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五险一金占工资比例是什么
青岛五险一金缴纳比例一览1、社保缴纳比例养老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8%,个人按缴费工资的8%。医疗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9%,个人按缴费工资的2%(“六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7%,个人按缴费工资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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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如何有效成立分公司并顺利运营
[律师回复] 解析:
一、办理流程详解1、首先以持有合法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作为首要条件;
2、其次,有必要准备充足与所需表格文件以及各类证件,以便能够成功申请营业设立登记;
3、在上述两个步骤顺利完成后,便可获得由相关机构颁发的《营业登记》证书。
二、办理手续详细说明1、首先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其次,需要提供公司章程的影印件;
3、再次,需要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影印件;
4、此外,还需提供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影印件(该任职档需加盖公司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确认);
5、对于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方面,若营业场所系租赁所得,则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以及房屋产权影印件,或经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盖章的租赁合同原件;
若营业场所为公司或股东自有,则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以及公司或股东提供给分公司使用的证明文件;
6、如涉及从事加工、生产项目,生产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申办娱乐服务场所、旅业、印刷等行业的,还需提交分公司所在地工商所出具的《企业场地调查情况表》;
7、最后,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还需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8、除此之外,公司登记机关可能会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档案资料;
9、以上所有材料均需一式一份,其中未明确指出为影本的,应提交原件;
而明确指出为影本的,则需提供原件供审核(但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影本除外)。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侵占同事工资是否构成犯罪
[律师回复] 解析:
这不在量级问题的范畴之内。
根据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或集体资金据为己有,或者将这些资金用作自身或第三方获取利益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而贪污则明确规定其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公务员,私营机构的员工不能构成该罪名。
在私人企业中,若员工通过职务之便,将企业或公司的财产挪作他用,或者借予他人,且金额达到一定程度(通常为较大),并且在三个月内未能归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金额较大并用于盈利活动,甚至是非法活动,那么他们就可能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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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的数额怎么确定
据法律中的要求,职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数额达到了6万元以上的,那么此时就可以认定其构成职务侵占罪。也就是说当前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就是6万元,而数额巨大的标准则为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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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地下室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我国,对于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纳税人来说,自房屋正式交付并投入使用的那一个自然月份开始,就应当依法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税。
2、而对于选择购买二手住房(即“存量房”)的纳税人而言,自完成产权登记手续,且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之后的那个自然月份开始,也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3、如果纳税人将自有房产进行出租或者出借给他人使用,那么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的那一个自然月份开始,便需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4、对于通过出让或者转让等方式有偿获取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来说,他们需要根据与受让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交付土地的时间,从该自然月份的次月起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5、对于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的耕地,自获得政府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的那个自然月份开始,纳税人就需要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同样地,对于被政府征用的非耕地,自获得政府批准征用的那个自然月份的次月起,纳税人也需要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法律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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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金额怎样认定,如何确定职务侵占罪数额?
职务侵占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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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与立案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各级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在接收到当事人的申诉申请之后,应当展开全面且细致入微的审查工作,不受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的诸多局限。
在审查工作中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案件事实的准确性。
弄清楚案件事实是审查申诉的首要任务,也是关键所在。
在审查过程中,应当调阅原审案卷进行深入研究,对申诉人所提出的申诉理由以及所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比对,从而确保原判决对于事实的认定清晰明了,证据确凿充分。
若在此过程中发现新的事实线索,必须进一步查证其是否具备充足的证据支持。
其次,适用法律的准确性。
这是审查申诉过程中的法律层面上的重要环节。
所谓适用法律,即是指应当以判决作出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绳。
通常情况下,我们不应该依据新出台的法律来推翻已经发生的旧案。
除非是为了纠正过去存在的法律错误而专门制定的相应新法,才可以作为申诉审查和再审审理的依据。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土地确权证没发到手咋办
[律师回复] 解析:
您可依法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申请,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以下方面提起的诉讼案件:
1.对于行政机构采取的行政拘留、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以及警告等行政处罚措施表示不满的;
2.对于行政机关就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所做出的决定持有异议的。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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