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这位老年痴呆症见证人的情况之下,由于他已然处于一个法律定义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严格依据法律条文的规定,此类型人士所具有的权利是受保护不可侵犯的,因此,他所继承的部分必须依照法规登记至他个人的名义之下。
若要针对此类老年痴呆患者财产的处理问题,其法定继承人应在他们去世以后,依循相应的法令规范来继承遗产。
倘若有意在老年痴呆症见证人还健在时便处置其财产的话,应当启动特殊程序,对其进行民事行为能力的确认,并为主管人进行指定,而后再由指定的监护人负责售卖房屋等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