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合同中未对价格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导致产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有权协商拟定补充协议以确认适当价格;
其次,也可依据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或双方交易中的惯例来加以确定;若以上两种方式均无法解决,应根据合同成立之时所处地区的市场价格予以履行;
最后,如涉及必须依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规定的情况,亦应遵照相应规定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