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农村地区,除宅基地之外的集体未使用之地,其所有权归属于国家,仅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利用。这些土地的性质归属为农业用地,其用途不得私自更迭,亦不可未经授权占用或予以售卖。
如若有人意图对上述土地进行使用,则必须通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核,并遵循法定的条件及程序方能获得相应的使用权。反之,则构成非法行为,这将可能侵害集体以及其他农民群体的权益,同时也有损于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保护,从而给农村的社会安定与经济繁荣带来负面影响。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