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际,无论续签与否,均无须事先告知。只要在期限截止之日起的一个月之内进行续签,皆为合法可行。当劳动合同期满之时,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决定是否续签新的劳动合同。若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则需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前完成相应的续签程序。
然而,若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劳动者仍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从而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那么这种情况将被视为劳动合同的延续和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