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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4.5w浏览 匿名 2024-05-01 江西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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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结论明确指出,本案诉讼程序的结束对于原告在实体层面上提出的相关权益主张并无实质性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第二个观点表明,原告在选择撤回其起诉请求后,一般情况下将被视作自案件启动之时就从未发起过起诉,因此他们仍然保留着再次发起诉讼的法定权利。
    然而,部分法学专家则持有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撤诉的法律效力不仅局限于上述两个方面,还应当囊括诉讼时效期间的重新开始计算。具体来说,他们主张从法庭批准撤诉的那一刻起,诉讼时效便应重新开始计算。实际上,由于撤回起诉之后被告方将会被视为自始至终都没有受到过起诉,所以诉讼时效期间不应该重新开始计算,而是应该继续按照原有的时间表进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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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法律行为害及债权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它是债的保全措施之一。设立撤销权制度,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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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同等责任医学费限额多少以内有法律效益
[律师回复] 解析:
在面临单方面纯车损事故时:
这种情况只涉及到了当事人车辆的损害,并不涉及到任何人身伤亡或第三方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例如仅仅是车辆发生了碰撞外界物体行为,而自己的车辆遭受了损坏,但是外界物体并未因此受到损害甚至无需进行赔偿。
对于此类事故的处理流程较为简洁明了。
以下是详细的处理流程:
首先,要尽可能地保留事故现场,若是因影响交通等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维持现场,那么也要拍摄相关证据照片,并立即向保险公司报告此次事故。
其次,如果损失较小,保险公司将会派遣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查勘,并出具相应的《查勘报告》;
若损失较大,查勘员认为有必要上报交警处理,他们便会向交警部门报案,然后由交警部门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并出具《事故认定书》。
接下来,车主需将车辆送往指定的维修地点,并同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定损——修理厂开始对车辆进行修复——车主提车。
其中,定损维修环节是整个过程中的关键所在:
如果车主对保险公司所给出的定损金额存在异议,认为实际损失与定损金额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并且有意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话,可以寻找第三方评估机构,为受损车辆提供车辆损失评估报告。
通常来说,权威的评估机构所出具的报告更具公信力和客观性,同时还具备法律效应。
最后,车主需要提交相关单据以收集索赔资料,并将这些资料提交至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所需的材料包括:
索赔申请书、驾驶证及行驶证、被保人身份证件、车辆修理发票、收款银行卡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其他可能在事故中产生的费用票据,如若事故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行驶,则需要提供施救费发票,若是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可能还需要提供高速公路的过路费和过桥费票据。
在完成所有步骤后,保险公司将最终确定赔付金额,财务人员将按照车主指定的账户进行款项划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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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撤销前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可撤销合同撤销前的法律效力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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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购毒人员证言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解析:
鉴于当前社会中诈骗案件层出不穷,我们强烈建议您保持警惕,谨防被犯罪分子欺骗。
关于如何定义诈骗罪,以下是我为您解答的相关问题:
(一)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看,其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这意味着诈骗罪只针对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进行侵害,而并非其他类型的非法利益。
(二)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通过采取欺诈手法非法获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这样解释的话,构成诈骗罪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导致受害方产生错误认知;
最后,受害方基于错误认知做出了财产处分。
具体来说,欺诈行为可以分为两种形式:
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
无论行为人是虚构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和未来的事实,只要这些内容能够让受害方产生错误认知,进而做出行为人期望的财产处分,那么这种行为都属于欺诈行为。
然而,如果欺诈内容并未导致受害方做出财产处分,那就不能视为诈骗罪中的欺诈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即使受害方在判断过程中有一定的失误,也不会影响到欺诈行为的成立。
在欺诈行为与受害方的财产处分之间,必须存在受害方的错误认知。
如果受害方没有因为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知而做出财产处分,那么诈骗罪也就无法成立。
最后,成立诈骗罪还需要受害方在错误认知的基础上做出财产处分。
财产处分可以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
例如,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得受害人主动放弃财物,然后行为人捡起该财物,同样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但需要注意的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获得售货机内商品的行为,并不构成诈骗罪,而是属于盗窃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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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撤销权有什么法律效力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2、对受让人的效力。3、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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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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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撤销权有哪些法律效力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行使撤销权有哪些法律效力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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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公司破产后原有合同还有效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当企业面临破产危机之时,所签订的各类合约仍然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当人民法院批准了破产申请之后,清算管理团队有权力自行决定是否解约或继续履行已经确立但仍未完成履行的合同,并且需要告知相关的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这个决定。
如果清算管理团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的两个月之内,未能告知相应的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在接收到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催促的书面文件后的三十天之内没有给出任何回复,那么就会被视为已经解除了该份合同。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清算管理团队可以通过偿还债务或者提供债权人能够接受的担保方式,来收回质押品和留置物。
如果在偿还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后,质押品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仍然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金额,那么其价值将以该质押品或者留置物在当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如果债务人占有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该财产的所有者可以通过清算管理团队来取回这些财产。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候,如果出卖人已经将买卖标的物发送给了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但是债务人还没有收到货物,也没有支付完所有的货款,那么出卖人可以在运输过程中取回标的物。
然而,如果清算管理团队愿意支付全部的货款,他们也可以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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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仲裁时效,这是我国法律设定的一种期限,它限制了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的权利主张行为。
具体而言,所谓的仲裁时效,即是指当事人为保护自身权益而向仲裁机构寻求援助之权行使的法定期间性。
在此期限内,如果未及时行使仲裁相关权利,那么便会丧失再次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
对于仲裁时效,我们通常将其划分为普通仲裁时效以及特殊仲裁时效两种类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普通仲裁时效自权利受损害之时起计算。
然而需注意的是,若权利受损害发生超过20年仍未提出仲裁,此时将不再受到法律保护。
特殊仲裁时效则是指除普通仲裁时效之外的特定仲裁时效。
在计算仲裁时效期间时,应从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权利受损害之时开始计算。
此外,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相关规定亦应适用于商事仲裁时效以及劳动仲裁时效。
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如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阻碍因素无法行使请求权,仲裁时效将暂时停止计算,直至阻碍因素消除后,仲裁时效期间方可继续进行计算。
同时,权利人提出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行为亦可能导致仲裁时效的中断,从而使仲裁时效期间得以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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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力与撤销权行使代价的承担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被撤销的债务人行为归于消灭,视为自始无效。2、对于行使撤销权人的效力。撤销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并有义务将收取的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而无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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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假冒商标罪如何有效防范和应对风险呢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如何有效预防假冒商标现象,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持续地加强商标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逐步提高广大民众对于商标品牌价值的认识与理解,从而为预防假冒商标犯罪的发生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其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及公安机关等执法单位应紧密协作并建立健全的协调机制,努力汇聚合力共同开展整治行动。
在此过程之中,除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外,还需坚定不移地惩处那些涉嫌假冒商标的不法之徒。
再次,必须进一步强化对印刷包装业、广告产业以及标牌制造业等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尤其关注其中的个体工商户及承包经营性质的企业,力求从根本源头制止、打击并清理取缔非法印刷、伪造注册商标及其标识的违法行为。
最后,商标权所有者,尤其是享有盛誉的驰名商标所有者,应当更加重视对自身知识产权的维护和加强,提升自我保护意识。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抵押合同效力待定的规则有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明确规范,合同在未得到权力方认可之前,其法律效能尚未确定,只能等待权力方的最终确认后才能生效,若权力方对该合同不予确认,那么该合同将无法发挥相应的法律效应。
此类合同之所以称做“效力待定”,主要源于它们在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实际地位与权限上存在尚需完善之处,例如缺乏行为能力、代理权或处分权等关键要素。
对于合同的权力方而言,他们有权决定是否承认该合同的有效性。
如果权力方选择承认该合同,那么该合同便具备了法律效力;
反之,如果权力方选择否认该合同,那么该合同将失去其法律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权力方的最终决策。
此外,当合同的权力方尚未做出决定时,合同的相对人(即合同的另一方)有权通过书面形式向权力方发出催告,要求权力方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30天内给予答复。
如果权力方在这期间没有给出任何回应,则可视为权力方已经拒绝承认该合同。
在此种情况下,合同的相对人仍享有撤销该合同的权利,但必须采取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效证言证词是怎么认定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证人必须提供的证言都是他们真实、直接观察和感知到的与案件存在密切关联性的客观事实,包括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化或者终止的具体事件以及引发争议的相关事项。
换句话说,证人对于案件无关紧要的信息,都不得作为其证言内容来使用。
同时,证人个人对案件事实进行的分析、评论或者基于法律规定的评判,同样不适宜作为法律证据。
证人证言必须是他们亲自经历并见证的事实。
除此之外,任何经由他人视觉或听觉感知后再转述的所谓“传闻证言”,均不得被视为证人证言的有效组成部分。
以下几种类型的证据,均不得单独作为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出的与其年龄及智力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证言;
(2)与某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具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
(3)存在明显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始材料或者实物进行核对的复印件或者复制品;
(5)没有正当理由而未出席法庭并发表证言的证人证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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