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此结论明确指出,本案诉讼程序的结束对于原告在实体层面上提出的相关权益主张并无实质性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第二个观点表明,原告在选择撤回其起诉请求后,一般情况下将被视作自案件启动之时就从未发起过起诉,因此他们仍然保留着再次发起诉讼的法定权利。
然而,部分法学专家则持有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撤诉的法律效力不仅局限于上述两个方面,还应当囊括诉讼时效期间的重新开始计算。具体来说,他们主张从法庭批准撤诉的那一刻起,诉讼时效便应重新开始计算。实际上,由于撤回起诉之后被告方将会被视为自始至终都没有受到过起诉,所以诉讼时效期间不应该重新开始计算,而是应该继续按照原有的时间表进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