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若需订立
口头遗嘱时,其见
证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不得为任何形式的
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士。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之规定,以下人员被明确排除在合法
遗嘱见证人的选任范围之外:
(1)不具有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潜在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3)与潜在继承人或受益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士。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潜在继承人、受遗赠人的
债权人、
债务人,以及共同经营的合作伙伴等,均应视为与潜在继承人、受遗赠人存在利益关联,因此亦无法担任遗嘱见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
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