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要注意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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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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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2、允许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既可以订立书面协议,也可以口头协议。4、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等。
签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要注意什么

1、关于工作时间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这与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是不同的。

2、允许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也就是说,非全日制就业的人员不仅有可能产生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职业的愿望,而且也拥有可调剂安排的劳动时间,他们与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现象也就自然会出现。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从而形成劳动关系;也可以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分别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

3、关于劳动合同的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既可以订立书面协议,也可以口头协议。

4、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用工,终止用工应该通知另一方。通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通知的形式。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关于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试用期。

6、关于工资的支付

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也必须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定时支付工资,支付工资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且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7、关于社会保险

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只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而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小时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支付工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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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现在是属于他们单位的非全日制的工人,需要签订一份合同,非全日制用工注意点应该是什麽?
[律师回复]
一、 合同形式
劳动合同形式不拘书面性,为了更好地保持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灵活性以促进就业,《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允许达成口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工资形式和标准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工资分配所采取的最基本的两种方式是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三、试用期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由于工作时间短,合同期限也相对短,所以《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四、经济补偿
劳动关系,合同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的权利比在全日制用工形式下要受限制。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也对用人单位此项受限制权利进行了救济,即“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这就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时限规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时。
六、劳动关系双重性甚至多重性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即允许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来解决劳动者在一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少,其收入较低的问题。
七、社保问题
《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
(
十)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
(十
一)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十
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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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怎么签订
1、由于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2、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三如果企业使用的非全日制劳动者是由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派遣的,劳动者应当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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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非全日制的员工,但是我看我自己的工作其实跟那些全日制的差不多,咨询下非全日制用工具体形式
[律师回复] 非全日制劳动是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近年来,我国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呈现迅速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在餐饮、超市、社区服务等领域,用人单位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越来越多。在我国促进非全日制劳动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适应企业降低人工成本、推进灵活用工的客观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用工需求取决于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同时,企业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也要尽可能降低人工成本。实际上,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工成本明显低于全日制用工。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采用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在内的一些灵活用工形式。
其次,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矛盾十分尖锐、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就业竞争压力较差的情况下,非全日制劳动在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最后,有利于缓解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的矛盾,减少失业现象。在劳动力大量过剩、劳动力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就业机会短缺的背景下,企业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可以使企业在对人力资源的客观需求总量不变的条件下,招用非全日制职工,可以给广大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我朋友是非全日制的员工,但是他自己老是想着会有什么好处给他,咨询下非全日制用工福利
[律师回复]
1. 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风险
尽管《劳动合同法》从日、周工作时间范围标准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用工模式进行界定,该标准从字面意义角度明确清晰,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存在诸多模糊和问题,继而引发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其中最大的风险就是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风险,诱发这一风险的因素有:
(1)未订立非全日制用工书面协议,同时缺乏考勤记录等其他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应证据;
(2)不清楚非全日制用工的界限,因“加班”等原因导致日、周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定时限,不慎超出法律边界;
(3)滥用非全日制用工,以“经常加班”等手段延长工作时间,行全日制用工之实。
一旦认定为全日制用工,就存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风险。
2. 侵权或公司商业秘密被泄露等法律风险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可能同时与数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甚至这些单位之间有可能存在竞争关系。如果不加强用工管理和商业秘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也有被泄露的法律风险。
3. 未能购买或无法购买工伤保险需承担工伤待遇的法律风险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要求非全日制用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非全日制用工下的劳资关系仍属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具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基于非全日制用工人员流动性大、人员增减调整方便,许多单位未将非全日制劳动者纳入单位人力资源库,忽视相应的工伤保险缴纳义务,或者是当地的社保政策限制,无法单独购买工伤保险,同时,部分劳动者为获得更多报酬也不要求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此种情形下,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的标准向工伤者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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