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克扣工资如何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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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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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恶意克扣工资如何办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恶意克扣工资如何办

一、恶意克扣工资如何办

恶意克扣工资的处理: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在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发放劳动者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二、老板克扣员工工资如何办

支付,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这是有效方式。

举报最好要提供拖欠工资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单、当事人陈述、同事的证言等证据。

劳动者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提起劳动仲裁的,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诉书以及相关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申请仲裁的日期。

仲裁委员会在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恶意拖欠工资法律上如何办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有3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3、有欠条的,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条里的工资数额。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恶意克扣工资如何办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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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恶意克扣员工工资,属于劳动争议的一种,员工可以拨打12333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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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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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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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恶意克扣工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包工头克扣工资,农名工该怎么办呢
1、农名工与包工头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
2、劳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农名工都应当按照《合同法》第60条规定诚实信用的履行相应义务包工头拖欠农名工劳动报酬的行为,显然属于违约行为
3、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同时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十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4、只要农名工包工头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并且没给农名工发工资的,农名工可以直接去找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公司索要工资。或者将他列为共同被告。
5、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农名工可以要求老板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农名工的工资
6、若包工头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可以直接包工头要求支付工钱,若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对方一直拖欠,无法协商的,农名工可以将包工头和具备用工主体的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待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行动建议
1、如果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可以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方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如果可以,给包工头打电话做个录音,证明对方不支付农名工劳动报酬的事实并要求老其按约定支付农名工报酬
3、农名工可以找当地的建委,建委有个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内部简称请欠办,目前在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都会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去清欠办办理相关手续,承诺在建设过程中决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尤其是从去年开始向新办理这一手续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征收数额较大的保障金,进一步完善了专项保障制度。让他帮农名工回拖欠的工资。
4、目前很多电视台都设有热线帮助群众解决生活困难问题及帮助群众调解各种纠纷。农民工讨要工资也可以拨打电视台热线电话,很多电视台都会给予帮助,效果也不错。
5、如果农名工把上述两点同时用效果会更好。
6、先与包工头和公司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用上面方法,还不行的行的话,诉讼解决,若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对方也一直拖欠,无法协商的,农名工可以将包工头和具备用工主体的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待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5、《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十
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6、《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十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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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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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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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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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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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恶意克扣工资,还没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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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拖欠的工资、押金、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最多11个月)、加班工资等从劳动者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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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立案后,开庭,然后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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