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65岁老人是劳动关系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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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雇佣65岁老人是劳动关系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雇佣65岁老人是劳动关系么

一、雇佣65岁老人是劳动关系

雇佣65岁老人不是劳动关系,因为老人已经超过法定的劳动者年龄,不属于劳动者的范围,也不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60岁以上老人,即为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什么

劳动者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雇佣65岁老人是劳动关系么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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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致残的在前述基础上增加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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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残疾辅助器具费:
3、伤残赔偿金:
4、精神损害赔偿金:
5、康复费
6、后续治疗费:
三、因伤死亡的在前述基础上增加以下项目: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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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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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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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受伤起诉手续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雇佣关系受伤起诉手续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诉讼的程序有:
1、申请相关司法鉴定
人身受损,申请进行法医学鉴定,对人体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判断因损害行为造成人体构成多少级的伤残,以便计算损害赔偿金额。
2、收集相关证据
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政府机关出具的认定结论;相关费用支出的证明;自身情况的证明等。
3、向人民提讼
向提讼需要以下材料:
(1)民事状;
(2)原、被告身份信息;
(3)相关证据。
4、开庭审理
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开庭前准备;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最后陈诉阶段。
5、判决
开庭后,会在审理期限内进行判决,向原、被告及代理人送达判决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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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的程序有:
1、申请相关司法鉴定
人身受损,申请进行法医学鉴定,对人体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判断因损害行为造成人体构成多少级的伤残,以便计算损害赔偿金额。
2、收集相关证据
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政府机关出具的认定结论;相关费用支出的证明;自身情况的证明等。
3、向人民提讼
向提讼需要以下材料:
(1)民事状;
(2)原、被告身份信息;
(3)相关证据。
4、开庭审理
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开庭前准备;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最后陈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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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后,会在审理期限内进行判决,向原、被告及代理人送达判决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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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怎样认定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审判实践中,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极易混淆。因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受劳动法的调整,诉讼时要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即先通过仲裁后才能向人民提讼。而雇佣关系受民法调整,一般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产生纠纷可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只有正确区分二者关系,才能准确适用法律,以保证案件依法、公正审理。
要正确区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可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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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
照或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我不知道合同。既使用人单位未予办理或履行,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发生的工伤争议,也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即应认定为劳动关系,除此之外的才认定为雇佣关系。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有行政隶属关系,且隶属性较为具体。而雇佣关系中,雇员虽然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雇主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但两者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从属关系,雇员按雇主意志行事,获取报酬,隶属性规定的不具体。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否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干预性。雇佣关系中,只要雇主与雇员双方意见达成一致,雇佣合同即告成立。而劳动关系中,除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外,国家对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等方面作了强制性规定,体现了国家意志。可以说劳动关系兼具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双重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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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承揽合同关系和劳务关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雇佣关系、承揽合同关系和劳务关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区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至关重要。雇佣关系是受雇人按照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按照受雇人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1、看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的雇佣关系中,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安排指挥雇主的工作,雇主必须为雇员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性,自始至终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承揽人对承揽活动享有自主支配权,只对劳动成果向定作方负责,定作人对如何完成工作的安排无权干预,《合同法》中规定,定作人有必要的监督核验权,但又规定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2、双方成立合同的前提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在选择雇员时,以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符合工作为标准,雇员则直接看劳动报酬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以应允提供劳务。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选任承揽方要考虑对方的设备,技能,信誉,劳力是否能胜任工作,承揽方则要考虑自己的技能和现有条件能否完成工作和获利来缔结合同。
3、提供工作的一方提供的内容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单纯的劳动力,以满足雇主的需要,在承揽合同中,承揽方则以其特有的技能提供劳动成果。
4、提供工作的一方劳动设施依赖性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不需提供劳动设备,主要由其自身提供劳动力,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要自己提供设备,劳动条件以便于完成劳动成果,定作人不须提供劳动设备。
雇佣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雇佣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两者存在如下区别:
1.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不同。
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主和雇员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雇员仅在雇佣工作的范围内听取雇主的指示,开展雇佣活动,除此之外,雇员不受雇主的任何管理和约束,其地位比劳动者更加和自主,其可以在不影响雇佣工作的情况下自主决定同时为不同的雇主提供劳务,或先后为不同的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对此无权干涉。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隶属关系,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一员,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用人单位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劳动者进行安排、支配和管理。除用人单位同意以及《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外,劳动者不得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关系。
2.受国家强制干预的程度不同。
国家以法律强制性规范规定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干预。而雇佣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具有较大的自由协商余地,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协商确定合同的内容。
3.建立法律关系的形式要求不同。
雇佣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雇主可以和雇员签订书面的合同,也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是书面的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购买社会保险不同。
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主和雇员是两个地位平等的主体。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没有雇主必须为雇员购买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因此,雇主无需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否则,用人单位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劳动法律关系中,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5.工作中发生伤亡时赔偿的依据及赔偿的义务和责任不同。
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因其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上述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工伤赔偿的标准计算赔偿数额,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此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
6.发生争议的处理方式不同。
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主和雇员发生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如果雇佣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应向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时,劳动者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等,当事人也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劳动合同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对于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7.处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不同。
雇佣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普通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规范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与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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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的雇佣关系中,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安排指挥雇主的工作,雇主必须为雇员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性,自始至终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承揽人对承揽活动享有自主支配权,只对劳动成果向定作方负责,定作人对如何完成工作的安排无权干预,《合同法》中规定,定作人有必要的监督核验权,但又规定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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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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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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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死亡赔偿标准2020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雇佣关系死亡赔偿标准2020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虽然是临时雇佣,但也符合雇佣关系,可以按照工伤赔偿标准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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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
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引入“雇佣关系”的概念是为了就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责任主体问题作出特别的规定,需要解决用工关系中的侵权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而认定是否成立劳务关系,主要为了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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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雇佣关系适用劳动仲裁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个体经营户雇佣,并且该个体经营户雇佣人数超过7人的,可以使用劳动法,可以认为是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适用范围
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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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17岁童工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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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
二、雇佣童工怎么办?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 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 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 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 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农村雇佣关系中,被雇佣者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属于工伤吗?雇主应该
[律师回复]   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只要不是自己的原因,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就是工伤。雇主应该赔偿损失。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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